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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县政府和县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19-09-2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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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苍南县小微危废收集贮存转运 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9-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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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苍南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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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属各有关单位:

    《苍南县小微危废收集贮存转运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26日

 

苍南县小微危废收集贮存转运试点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苍南县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推进危险废物产生量较小的企业环境管理工作,逐步实现固体废物应收尽收,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清废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8〕86号)、《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

一、工作原则

坚持“区域管控、突出重点、安全高效、风险可控”的原则,以问题为导向,找准收运贮存短板,防范环境管理风险,积极稳妥推进试点工作。

区域管控。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和转运的试点单位(以下简称试点单位),服务半径为苍南县域范围,服务对象为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事业单位和村居社区,原则上不允许收集、贮存县外危险废物。

突出重点。为了规范我县小微危废产生单位的环境管理工作,针对苍南县产业特点,着重加强废油墨桶、废活性炭、废擦洗布等含有或沾染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容器、过滤吸附介质,以及废矿物油、废乳化液、废酸、废碱、化学品残渣、废化学试剂等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和转运。

安全高效。试点单位应根据服务单位的产废规律,制定年度、季度、月度危废收集贮存转运工作计划,高效、快捷履行合同义务。制定应急响应办法,快速处置因企业爆仓、处置终端爆仓、终端设施故障等导致的危废收集、贮存和转运问题,以及各种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

风险可控。试点单位严禁收集反应性危险废物、易爆危险废物、废弃剧毒化学品、含有机溶剂废物、有机酸、混合酸、医疗废物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认为不宜收集贮存的危险废物。危险废物须分类收集和贮存,不同危险废物不得相混。

二、工作目标

通过小微危废物收集贮存转运试点工作,切实解决我县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点多、面广、产量小、收集贮存难、收集率低、管理风险大等问题,提升苍南县危险废物规范化、信息化管理水平,防范环境管理风险,确保环境安全。

三、工作内容和范围

试点单位可以从事苍南县域内企事业单位和社会源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和转运(不含预处理、利用、处置等工艺)等相关经营活动,危废收集量原则上为1万吨/年,允许收集贮存的危险废物类别具体以核定的废物代码和数量为准。服务对象委托收集处置的危险废物原则上限年产生量10吨以下,应急处置、行政代处置不受限制。

鼓励试点单位开展产废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第三方运维工作,为产废单位内部危废分类、收集、暂存、预处理、申报等提供专业化延伸服务。

根据苍南县实际,分别在龙港设立2个,灵溪、钱库各设立1个危废收集贮存转运项目。

四、实施步骤

(一)制定工作方案阶段(2019年8月)。开展调研、考察、论证等工作,编制小微危废收集贮存转运试点工作方案,明确具体工作内容、办法、要求。

(二)确定试点单位阶段(2019年9月)。按照试点工作方案,市生态环境局苍南分局根据申请单位提交的资料,评议确定试点单位。

(三)项目建设阶段(2019年9-10月)。试点单位根据试点工作方案,建设项目有关审批程序等要求开展项目建设。

(四)经营许可审核阶段(2019年11月)。项目建成后,经市生态环境局苍南分局审查合格后,准予经营。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小微危废收集贮存转运试点工作由市生态环境局苍南分局具体负责试点工作的牵头协调和组织实施,负责试点项目环评审批及日常环境监督管理等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据工作职能做好试点相关工作。

(二)强化准入原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提高准入门槛,严格试点单位准入要求,确保试点单位有能力承担试点任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准入条件择优确定试点单位。

(三)加强监督管理。试点时间暂定为自批准日期至2020年底。试点期间,试点单位应建立组织架构清晰、责任体系完备的危险废物规范化、信息化管理体制,依法开展危废经营活动,按季度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并在每年1月底前提交上年度经营情况自查报告。试点单位在运营阶段应严格根据环评及相关环境监管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及监测工作,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四)严格执法监管。生态环境部门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对试点单位的监督管理和监测,督促试点单位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及污染防治工作,按照《浙江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对试点单位开展年度全面核查,对发现的问题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