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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后重建 请关注这些税收减免政策

  • 发布日期:2019-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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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温州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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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强台风“利奇马”对我市造成了严重影响,截至8月14日永嘉直接损失已超过27亿元。近日,记者从温州市税务局了解到,面对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有不少税收免减优惠政策值得企业关注。

温州市税务局有关人士介绍,因自然灾害这样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较大损失,或者正常经营受到影响的纳税人,可以延迟申报和缴纳税款。值得注意的是,根据相关法律,这需要经税务机关批准,且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另外,在所得税方面,企业因为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后,可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举个例子,A公司是一家海水养殖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发生台风灾害,造成海产品损失100万元,取得保险赔偿50万元,处置收入5万元,因不能及时发货支付违约金10万元。那么该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为100万-50万-5万=45万元,违约金支出不属于资产损失范围,应作为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支出在税前申报扣除。

同时,若企业发生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可以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的部分,可以结转以后3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在增值税方面也有几点值得关注。

需要明确的是,纳税人的自然灾害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做进项转出。其次,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为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此外,如果未开具的空白增值税发票损坏,即使仍然能辨认代码和号码的也要作废处理;如无法辨认或者丢失的,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就房屋受损的情况,根据相关法律,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和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记者 杨晓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