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苍南县企业研发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9-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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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优化与完善我县企业研发中心的建设与管理,现将苍南县科学技术局牵头修订的《苍南县企业研发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6月21日前通过书面形式向县科技局反馈:

地址:苍南县灵溪镇人民大道555号县行政中心525室,邮编:325800。

 

 

附件:苍南县企业研发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苍南县科学技术局

2019年6月12日

附件

苍南县企业研发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与完善我县企业研发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建设与管理,根据省、市企业研发中心认定(备案)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我县“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组建企业研发中心,旨在强化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形成和完善以企业为主体,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为依托,自主创新与引进消化相结合的科技创新体系;提高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为加速企业和行业的科技进步提供技术支撑,以提升整个产业的技术水平。

第三条  主要任务

(一)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主要从事有市场前景的新产品研究开发,将科技成果转化为商品的中间试验,以及以产品为龙头带动相关技术、工艺、装备和材料的研究开发。

(二)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企业研发中心为企业当前产品开发和工艺改进提供服务,积极组织学习和引入成熟的共性技术、关键技术进行推广应用。

(三)推进产学研结合和科技合作交流。加强与有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国内外同行建立长期、稳定的科技交流和合作关系,共同开发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提升企业产品的技术优势。

(四)引进、集聚和培养人才,加强研发团队建设。创造较好的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吸收国内外技术人才以多种形式开展为企业服务工作;凝聚企业现有科技人员,充分发挥其作用;培养和造就一批科技人才,提高企业科技人员素质,使企业研发中心成为企业培养造就科技人才的基地。

(五)提供开发、应用新产品和新技术的决策咨询服务。使企业对本行业及相关领域的技术和市场信息有较强的获取能力、综合分析能力和判断能力。参与企业发展战略和科技进步规划的制定,组织企业重大项目的评估和论证,提出建议供企业决策层在重大问题决策时参考。

第四条 申报条件

 县级企业研发中心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托单位是在我县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规模以上企业。

(二)研发中心有切实可行的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及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单独列账。

(三)研发中心有相对集中的研发场地不少于60平方米;企业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达到3%(含)以上(农业企业2%(含)以上),或研发经费达到80万元(含)以上(农业企业50万元(含)以上);研发设备原值累计达到60万元(含)以上。

(四)企业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要达到10%(含)以上,企业研发中心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达到5人(含)以上,并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科技带头人。

(五)研发中心有持续开展研发活动并已取得科研成果,近三年转化科技成果3项(含)以上。

第五条  认定程序

(一)网上申报。企业申报人登录苍南县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在线填报《苍南县企业研发中心认定申请表》及上传相关佐证材料。

(二)审核认定。经形式审查、组织专家评审、县科技局局务会议研究确定拟认定名单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的由县科技局发文给予认定,授予其“苍南县企业研发中心”的称号。

第六条 奖励与管理

(一)对首次认定的县级企业研发中心,予以县级科技经费补助10万元,用于购置研究开发所必需的仪器、设备、原材料及引进必要的技术软件。

(二)通过认定的县级企业研发中心(不含已被认定为市级及以上企业研发中心)从次年起,每年于7月填报上年度县级企业研发中心建设工作情况。届时县科技局对县级企业研发中心开展年度绩效考评,对成绩突出的优先推荐申报上级企业研发中心,对考评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整改。连续两年不填报的或整改不到位的,将撤销其“苍南县企业研发中心”的称号。

(三)企业研发中心纳入科技信用管理。对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或连续两年不参与绩效考评的依托单位,记录该单位和研发中心负责人科技不良信用,三年内不再受理其企业研发中心认定申请。

第七条  本办法由苍南县科学技术局、苍南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印发《苍南县企业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苍科〔2017〕3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