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9001/2019-49994 | ||
组配分类 | 县政府和县府办文件 | 发布机构 | 县府办 |
生成日期 | 2019-11-0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字号 | 无文号 |
县直属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48号)、《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的通知》(浙价检〔2011〕177号)等文件精神和我省“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经研究,现就“一件事”办理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会商和明码标价报备的流程明确如下:
一、材料受理。开发企业将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会商和明码标价报备所需材料(重复材料仅需提供一份)一起提交到县政务服务中心商事登记窗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价格会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的期限内,牵头召集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相关部门对受理的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进行评估会商,并形成会议纪要。
三、备案登记。符合备案条件和要求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备案,并出具《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报备登记表》。不符合备案条件和要求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一时间告知开发企业,并会同相关部门予以指导调整。
四、结果发送。确认备案并盖章的《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报备登记表》由县政务服务中心商事登记窗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开发企业,同时交县住建局办理后续审批许可手续。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今后上级有下达新规定的,则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苍南县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