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浙江省2017年度县(市、区)教育现代化发展水平监测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8-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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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浙政教督办〔201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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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根据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县(市、区)教育现代化发展水平监测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浙政教督〔2017〕3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省2017年度县(市、区)教育现代化发展水平监测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测目的

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省第十四次党代会作出的实施教育现代化战略决策部署,以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为目标,以抓重点、补短板、促均衡为原则,引导全省各地切实重视和解决教育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为加快推进我省教育现代化进程服务。

二、监测对象

监测对象为全省89个县(市、区),以及经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批准单列督导评估的部分功能区。

三、监测内容

本次监测按照修订后的《浙江省2017年度县(市、区)教育现代化发展水平监测指标细则》(见附件1)实施。具体监测内容如下。

1.优先发展。设3个二级指标,15个监测点。主要监测经费保障、教师保障和资源保障落实情况。

2.育人为本。设3个二级指标,9个监测点。主要监测立德树人、育人环境、对外开放落实情况。

3.促进公平。设2个二级指标,13个监测点。主要监测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各类教育协调发展落实情况。

4.教育质量。设2个二级指标,9个监测点。主要监测各类教育发展水平和教育质量提升情况。

5.社会认可。设1个二级指标,1个监测点,即社会公众(含学生、家长、教师、校长、社会代表等)对教育工作的满意度。

反向扣分指标1个,指标内容为教育工作出现重大安全事故、师德师风、群体事件、公共卫生、招生违规等并产生较大负面影响情况。

四、监测数据采集

监测数据主要通过教育事业统计年报数据、教育经费统计年报数据、浙江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全国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浙江省、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及省教育厅相关处室和直属单位提供的基础数据等渠道采集。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只需提供监测点7“公务员平均年收入”的数据及相关佐证材料。

五、监测时间安排

2018年3月31日前完成监测数据采集工作;4月组织监测数据核查及初步分析工作;5月形成监测结果,撰写监测报告;6月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六、其他事项

(一)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统筹开展浙江省2017年度县(市、区)教育现代化发展水平监测工作,委托省教育现代化研究与评价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省教育厅相关处室和直属单位、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共同参与。

(二)准予单列督导评估的功能区须同时具备以下五个条件:(1)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功能区;(2)人、财、物完全独立;(3)有一定数量学校,基础教育管辖权和责任履行相对独立;(4)填报清晰明确的教育事业统计年报数据和教育经费统计年报数据;(5)制定本地区教育中长期发展规划,对教育事业有统筹布局。符合以上条件的功能区,可于2018年3月10日前由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三)“公务员平均年收入”需填报《浙江省2017年度县(市、区)公务员平均年收入报表》(见附件2),并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于2018年3月15日前寄送至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四)在2017年开展的第一次教育工作公众满意度调查结果的基础上,经补充样本调查与修正后作为各县(市、区)2017年度监测一级指标“社会认可”的分值。

(五)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2017年度监测工作,按照要求配合做好各项监测任务,并充分运用好监测结果,不断提升教育现代化发展水平。

联系人: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何春玲,电话:0571–88008891,地址:杭州市文晖路321号浙江教育大厦,邮编:310014。

 


 

 

浙江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