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9001/2018-23651 | ||
组配分类 |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县司法局 |
生成日期 | 2018-08-1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苍政办〔2018〕62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CND01-2018-0010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苍南县民宿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参照执行。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苍南县民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民宿行业管理,全面提升民宿服务品质,加大扶持和培育民宿特色品牌,有效促进民宿行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民宿范围和条件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6〕150号)、《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贯彻执行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民宿是指利用城乡居民自有住宅、集体用房或者其他配套用房,结合当地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及农林渔牧生产活动,为旅游者休闲度假、体验当地风俗文化提供住宿、餐饮等服务的处所。
第三条 民宿发展要坚持统一规划、科学有序、注重品质、 体现特色、保护环境、永续利用等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旅游惠民的统一;鼓励社会力量,开发建设民宿。
第四条 民宿发展原则上引导在我县经省、市、县认定的A级旅游景区、A级景区村庄、美丽乡村精品村、特色旅游村、传统村落、农家乐特色村(示范点)、民宿特色村、古民居集中村、特色旅游示范基地、景区周边村等区域创建特色民宿。
第二章 设立条件
第五条 民宿的经营规模,单栋房屋客房数量不得超过18间,建筑层数原则上不超过4层(不作居住、住宿经营用途的顶楼、阁楼、地下室不计层数),总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1000平方米。民宿客房净面积(不含洗手间)原则上不少于10平方米。
第六条 民宿的选址应道路通达条件较好,符合所在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民宿发展规划(特殊情况由县旅委讨论决定)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无地质灾害和其他影响公共安全隐患的。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重要的自然与文化遗产等高敏感区域,禁止新建、扩建民宿项目。
第七条 建筑物应拥有不动产证等合法的产权证明,无法提供不动产证的,由当地乡镇提供土地权源证明(土地权源是否合法,是否位于乡村或旅游风景区规则区范围内)。建筑符合安全使用相关要求。
第八条 民宿房屋建筑风貌应与当地的人文民俗、村庄环境景观相协调,具有一定的文化主题特色。
第九条 设置公共交流区,方便客人休憩交流;有提供简单餐饮的,应有与餐饮接待能力相配套的厨房。
第十条 民宿应符合消防、治安和卫生安全及环境保护基本要求。
第三章 设立程序
第十一条 民宿审批实行“乡镇代办,跨级联办”制度,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审批环节,推进民宿审批 “最多跑一次”。具体流程如下:
1.乡镇收到申请后,一次性告知、指导申请人准备相关材料、填报民宿开办审批表,并对拟开设民宿名称进行预核准(核准网址:浙江政务服务网)。材料齐全的,民宿所在乡镇要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实地查勘,出具踏勘意见,经业主整改达到相关要求后,由所在乡镇提出初审意见,并马上启动审批代办。
2.民宿登记属个体工商户的,由乡镇代办人员到所在乡镇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或所辖区域市监、卫计派出机构受理,材料齐全的,立即给予办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乡镇代办人员将受理的特种行业许可证相关材料,送到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公安综合窗口受理,符合条件的在7个工作日内给予办理。民宿可通过互联网+代办的模式审批,推行接力代办服务。
3.民宿登记为有限公司(企业)的,统一纳入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商事综合窗口“一件事”审批,乡镇代办人员向商事综合窗口申请办理民宿设立登记,即对营业执照、卫生许可、特种行业许可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的,通过商事综合窗口“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件”办理,符合条件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申请人可选择证照快递送达,实现民宿审批“最多跑一次”。
4.公安部门在接到申请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踏勘,如需整改的当场反馈整改意见,申请人及时做好整改工作,整改过程不计入审批时间。
5.民宿审批由县审管办负责监督指导。
第十二条 民宿必须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等证照后方可对外经营。民宿提供餐饮服务的必须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市监部门按照“最多跑一次”要求予以办理。公安部门要及时将特种行业许可证审批结果报县民宿发展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民宿实行“属地管理、行业自律”原则,各乡镇负责本行政管辖区域内民宿的初审、指导、服务、统计、安全等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调解处理经营纠纷;发现违法经营行为及时上报相关部门;涉及多部门的,由县民宿发展协调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联合执法。
第十四条 县民宿发展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民宿产业发展的规划编制、政策制定,负责民宿产业发展指导和协调工作;组织开展民宿业务指导、宣传推介、从业人员培训;组织民宿等级评定、奖励资金核定等工作。
第十五条 县公安、消防、安监、卫计、市监、环保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和法律法规,加强监管,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加强行业自律。充分发挥县民宿协会作用,强化行业自律,引导行业规范化、品质化发展。民宿发展规模较大的村或乡镇要提倡成立民宿协会或民宿联盟,积极引导民宿经营者创新理念、注重文化、提升品质、规范经营。
第十七条 建立民宿经营退出机制。民宿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予以曝光,情节恶劣的吊销民宿特种行业许可证:
㈠相关部门在检查中提出限期整改意见,规定期限内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㈡县民宿发展协调小组办公室及相关部门受理民宿住客投诉,经查投诉情况属实、情节恶劣、破坏苍南民宿对外形象的;
㈢防台、防汛、防灾期间,不协助政府部门做好游客的劝返或转移工作的;
㈣违法出租行为;
㈤其他严重影响苍南旅游整体形象的行为。
相关部门、乡镇要及时将民宿经营单位以上行为报县民宿发展协调小组办公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民宿经营者对游客活动中可能出现危险的情况负有提醒告知义务,有安全隐患区域必须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当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民宿经营者须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应急处置,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乡镇政府和县级相关部门。乡镇政府要不断完善民宿集聚区的应急保障机制,配备通讯、医疗、供电等应急设施。
第十九条 当发生洪涝台等重大自然灾害,政府发出紧急避险或人员转移指令后,民宿经营者应协助政府部门做好游客的劝返或转移工作。对不服从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指令)和其他紧急措施要求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浙江省防御洪涝台灾害人员避险转移办法》,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民宿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㈠不按规定登记入住游客;
㈡纠缠消费者(拉客抢客)或强行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提供服务;
㈢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有害人体健康的食品;
㈣销售的商品不实行明码标价;
㈤销售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
㈥销售国家明令禁止个人经营的物品;
㈦乱搭乱建、乱占乱用土地;
㈧污染环境的行为;
㈨从事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 民宿经营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相关单位联合所在乡镇调查取证,依法依规查处。相关单位将处理结果通报给县民宿发展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取消其当年度参与各级民宿评比资格。
㈠ 生重大责任投诉事件的;
㈡ 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㈢ 在重大消防安全隐患的;
㈣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第六章 政策扶持
第二十二条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民宿建设的信贷支持力度。
第二十三条 拓展民宿产业交流、招商渠道,提升民宿品质;加大民宿从业人员培训,提高民宿服务质量。
第二十四条 通过等级评定的民宿,纳入旅游营销体系,创建民宿网站、民宿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宣传推广苍南民宿。
第二十五条 评定为白金级、金宿级、银宿级民宿参照《关于加快推进全域旅游发展的实施意见》(苍委办〔2018〕34号)文件执行。同个项目提级升档的,奖励升档补差额。
第二十六条 整体民宿村打造及引入高端品牌民宿的奖励实行“一事一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附件:1.苍南县民宿准入基本要求
2.苍南县民宿审批申请登记表
3.苍南县民宿申办需提供材料清单
4.苍南县民宿开办审批流程图(企业)
5.苍南县民宿开办审批流程图(个体)
6.浙江省民宿消防安全情况登记表
7.浙江省民宿消防安全现场检查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