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破坏零容忍 苍南法院披露七大破坏生态环境涉罪典型案例

  • 发布日期:2018-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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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苍南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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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苍南新闻网6月6日消息:我县高度重视生态环境建设,大力推进“五水共治”等一系列工作,积极探索环境治理之路,全打造“浙江美丽南大门”。苍南法院积极配合环境整治,依法打击破坏环境犯罪。自2015年至今共审理115件涉及破坏环境犯罪,判处被告人155人。苍南县污染环境犯罪类型较为集中,其中非法捕捞水产品55件,电镀加工污染19件,烂版加工污染11件、蚀刻加工10件,而此类加工污染的犯罪地点主要集中在龙港和钱库两地。

  近日,苍南法院披露近三年来审理破坏生态环境的七个典型案例之审理情况,冀增强全社会环境保护意识,警示违法犯罪分子,彰显法律威严。

  案例一:禁渔期出海捕捞水产品

  基本案情

  2015年,被告人饶某、陈某合股参与杨某在金乡镇石砰社区码头海鲜加工厂,从事海鲜收购、批发生意。为牟取暴利,同年的6月,由杨某出面,该海鲜加工厂与被告人黄某景、黄某举、陈某俩、陈某姜、胡某、杨某钏、黄某镇、阮某、饶某阳、王某及林某(已判决)商议后,口头或书面协议约定“在禁渔期内,船老大带领船员驾驶渔船出海捕捞螃蟹,并将非法捕捞的螃蟹统一销售给杨启印”。至2016年7月,被告人黄某景、黄某举、陈某俩、陈某姜、胡某、杨某钏、黄某镇、阮某、饶某阳、王某及林某船老大带领其雇佣的工人出海非法捕捞螃蟹销售给被告人饶某、陈某和杨某创办的海鲜加工厂,累计货值达人民币一千多万人民币。

  裁判结果

  被告人饶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被告人陈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被告人陈某姜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被告人黄某景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被告人黄某举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被告人陈某俩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其余42名被告被判处有管制四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不等的刑罚。

  评析意见

  该起案件是苍南法院审理的规模最大(47名被告人),涉案金额最高(货值达到人民币10031600元)的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一艘船捕捞货值多则达到180余万,最少也有10余万,船老大获利数万到二十余万不等。与一般的非法捕捞小打小闹的行为不同,该案如此大规模地出海捕鱼,实属罕见,也给海洋渔业的可持续发展造成了极大的影响。考虑到各个被告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在量刑时做了相应的区分,在依法严惩非法捕捞行为的同时,对被雇佣参与,获利极少的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另案处理的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案例二:陆水域自制工具电鱼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7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林某将电瓶、变压器、竹竿制作成电鱼工具携带至苍南县钱库镇鉴桥村塔头河河边,采用电击的方式在河道内捕捞水产品0.77千克。另查明,钱库镇鉴桥村塔头河河段水域属于江南河网禁渔区,4月1日至5月31日属于禁渔期期间。

  裁判结果

  被告人林左来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日。

   评析意见

  不仅在禁渔期使用违规网具出海拖网捕鱼会受到刑事处罚。在内陆河网电鱼、炸鱼、毒鱼同样可能受到刑事处罚。我县的大部分非法捕捞案件是此类利用电鱼工具实施非法捕捞的。被告人在禁渔期期间,在禁渔区范围内实施捕捞,其行为违反了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县内河实施禁渔区(期)及严厉打击电毒炸鱼等非法捕捞的通告》的规定,更触犯了法律。

  案例三:非法回收加工废油墨桶

  基本案情

  2017年4月份左右,被告人倪某、吴某未经相关部门审批,在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在金乡镇四代徐村某空地开设废油墨桶加工点,非法收购废油墨桶进行加工作业。在生产过程中,被告人倪某、吴某将产生的废水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排入加工点左后方的杂地。2017年4月14日,苍南县环保局对该加工点进行检查,经周围环境杂地的废水进行抽样检验,其化学需氧量为862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规定的化学需氧量的限值。同时,执法人员在该加工点查获废油墨桶(包括废油墨桶碎粒)共计3.41吨。经苍南县环境保护局认定,被查获的废油墨桶及加工后获取的粉碎颗粒清洗后产生的残渣、污泥等废物均为具有毒性的危险物质。

   裁判结果

  被告人倪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吴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评析意见

  废旧资源重新利用虽然值得提倡,但不能以更大的环境污染为代价。本案中,两名被告人在没有废旧物品加工资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收购废油墨桶,进行绞碎拆解,将碎铁块清洗加工后贩卖牟利。根据相关规定,此类废油漆桶应设置专用的堆放场地,做好相应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措施,而本案中清洗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残渣等,未经任何处理即排入空地,给周边的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案例四:非法回收废旧电池

  基本案情

  2015年3月25日,被告人黄某租用龙港镇联友村77-78号和80号西侧后面空地非法回收废旧铅蓄电池用于贩卖牟利,并雇佣张某(另案处理)将回收过来的废旧铅蓄电池任意堆放在龙港镇联友村77-78号和80号西侧后面空地上,造成电池废液泄漏污染环境。2015年4月13日,苍南县环境保护局在该地当场查获废旧电瓶车铅蓄电池共计10960千克。经鉴定,被告人黄某所储存的10960千克废旧电瓶车铅蓄电池属于危险废物,且含有有毒重金属铅。

   裁判结果

  被告人黄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评析意见

  废旧电池中含有贡、锰、锌甚至铅、镉、砷等多种重金属,渗入土壤之后将长时间累积,并随着农作物被人体摄入,流入水体重金属成分同样会经过鱼类等水产品或者灌溉用水最终进入人体,造成难以逆转的损害。目前,常见的废电池处理方法有固体深埋、存放于旧矿井或者是回收利用。而完整的回收处理方法既要回收电池中的金属成分,同时也要有效分离其中的重金属等有害成分。本案中,被告人采用简单粗暴的拆解方式处理废电池,回收效率低,对产生的含铅电解液也未经任何处理,从其加工店查获的废电池就有十余吨,大量的含铅电解液渗入土壤,造成了永久性的污染。

  案例五:电镀加工非法排污

   基本案情

  2015年4月至7月间,被告人李某伴伙同李某近在未经相关审批的情况下,私自在赤溪镇安峰村烟墩贡自然村一间两层无门牌的落地式房屋一楼设立电镀加工点,从事电镀生产作业,将产生的废水未经过处理直接倒入电镀加工店后门3米处的水沟中。2016年3月7日,苍南县环保局对该加工点进行查处。经检测,该加工点后门3米处的水沟中,铜含量为10.5mg/L,超过《国家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铜的排放限值的10倍以上。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某伴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评析意见

  为了利润最大化,许多加工企业往往对加工后续的污染处理投入不足,苍南本地的许多电镀、烂版加工、标牌蚀刻作坊更是不经任何处理就将废水随意排放,其中铜、锌含量大量超标。这些小作坊虽较为隐蔽,心存侥幸,偷偷排放,但一经查处,很可能面临牢狱之灾。

  案例六:非法猎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基本案情

  2017年3月份,被告人吴某开始在灵溪镇沪山办事处新浦村附近山上、灵溪镇浦亭社区北侧山上等处使用禁用猎具兽夹、渔网猎捕黄麂、菜花蛇、五步蛇、豹猫、画眉鸟等野生动物,并将部分野生动物出售给他人。2018年1月24日,被告人吴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吴某位于灵溪镇暂住处查获11只鸟类活体、1只兽类活体及兽夹、渔网等猎捕工具。经鉴定,所查获的11只鸟类活体均系画眉鸟,1只兽类活体为豹猫。画眉鸟系国家保护的濒危野生动物,画眉鸟、豹猫均系国家保护三有陆生野生动物,且属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裁判结果

  被告人吴某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评析意见

  事实上,许多野生动物不仅没有“进补”的功效,甚至体内还有寄生虫或者其他病毒。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猎捕其他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将面临刑事处罚。

  案例七:非法开采矿产资源

  基本案情

  2015年4月以来,被告人周某、陈某及陈某满、张某、陈某群(均另案处理)等人经商量后,决定合股开采石料牟利,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向潘某(另案处理)租赁挖掘机用于非法采矿,并约定每开采1吨石料,支付给潘某10元开采费用。后潘某雇佣钟某甲、胡某、钟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利用挖掘机在金乡镇大岙心村清湾底风力发电站一号机组下方的凝灰岩采矿场进行非法采矿,直至同年5月14日被国土资源局查获,共计非法开采凝灰岩10800吨,价值194400元。

  裁判结果

  被告人周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陈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评析意见

  矿产资源受到法律保护,采矿之前必须获得相应的许可证。本案中被告人未取得相应许可证,擅自开采矿产资源,不仅构成犯罪,同时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在明知雇主进行违法开采的情况下,仍然帮助开采,同样构成犯罪。(通讯员陈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