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9001/2018-23640
组配分类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县司法局
生成日期 2018-04-1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苍政发〔2018〕8号 有效性 失效
统一编号 CCND00-2018-0005

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对再生纤维行业推行再生棉(纤维)自产自用和进行财政奖补的规定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8-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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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关于对再生纤维行业推行再生棉(纤维)自产自用和进行财政奖补的规定》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苍南县人民政府

2018年4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对再生纤维行业推行再生棉(纤维)

自产自用和进行财政奖补的规定

 

为贯彻落实《纺织制造业改造提升实施方案(2017-2020年)》(浙转升办〔2017〕31号)和《温州市全面改造提升传统制造业实施方案(2017-2020年)》(温政办〔2017〕79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快再生纤维行业整治提升,经研究,决定在行业内推行再生棉(纤维)自产自用,并在此基础上结合税务管理进行财政奖补,引导行业规范有序发展。现将有关情况规定如下:

一、关于再生棉(纤维)自产自用

(一)今后新建气流纺厂(包括小微园),必须配套泺口机厂房,实现再生棉(纤维)自产自用;

(二)现有规上气流纺企业要通过以下途径实现再生棉(纤维)自产自用:

1.业主调整厂房生产空间,增加泺口机设备;

2.现有厂房无法腾出空间的,气流纺企业需并购泺口机企业或自寻当地镇政府同意的合法场所配置泺口机设备,实现再生棉(纤维)自产自用。

气流纺企业自配(含并购)的泺口机厂房,必须做到消防、安全、环保符合要求,安装除尘设备,厂区内外环境卫生整洁。

二、关于财政奖补

(一)对于实现再生棉(纤维)自产自用的规上企业或当年实际纳税销售额达到两千万以上的企业,需设立再生棉、化纤生产子公司,按其再生棉(纤维)生产子公司销售给母公司的再生棉(纤维)缴纳的增值税对县财政贡献部分,予以全额补助。

(二)对于实现再生棉(纤维)自产自用的规上企业或当年实际纳税销售额达到两千万以上的企业,以自产的再生棉(纤维)为原料且占比70%以上(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认定)的,按其产品缴纳的增值税对县财政贡献与2017年比新增部分,予以50%补助;新成立企业以上规当年为基数,(上规当年不享受该政策)次年享受该政策。

企业直接利用纤维纱作为原料生产宠物玩具、拖把的(即不开花、不纺纱),不享受本款奖补规定。

(三)若企业满足(财政部〔2015〕78号)条件要求,能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50%政策的,则县财政不再对其增值税进行奖补。为鼓励本地企业高效利用废旧资源,再生棉(纤维)加工企业及其再生棉(纤维)生产子公司取得布角料门征发票,按其门征纳税对县财政贡献部分,予以全额补助。   

(四)财政奖补第(一)、(三)条款每季度兑现一次,次季度第二个月份;第(二)条款每年结算一次,次年四月份兑现。

(五)企业是否具备上述财政奖补资格,由属地乡镇初审提出名单,县经信局牵头组织县财政局、县国税局、县统计局、县公安消防局、县安监局、县环保局等部门联合审定。

三、本规定自2018年5月9日起施行,试行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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