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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县政府和县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18-12-1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文字号 无文号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县工资统发管理模式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8-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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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苍南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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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政府管理职能,发挥预算单位在资金使用、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等方面的主体责任,优化预算执行中工资统发执行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省级机关统发工资管理模式的通知》(浙财社〔2018〕33号)和《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财政局县人民银行关于苍南县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苍政办〔2010〕120号)文件要求,经县政府研究决定,2019年1月1日起,调整现有工资统发模式,将原由县财政统一审核发放调整为由单位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自行发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工资发放流程具体事项

(一)预算单位于每月25日前(遇公休假日提前一天,下同)将次月工资数据及书面材料报县人社局工资统发办公室(以下简称“统发办”)审核。次月无人员工资变动情况可不报,每月25日前不上报视为次月无变动。

(二)统发办每月审核各预算单位报送的工资数据和书面材料,各预算单位于每月10日前,以统发办设定的固定方式下载《工资和津补贴发放明细表》。

(三)调整后统发办负责做好原列入统发各预算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和津补贴项目,原统发办统一扣的“五险一金”及个人所得税个人缴费部分由预算单位负责计算扣发。

(四)各预算单位每月工资发放后,做好工资电子数据和纸制表格的存档,以备工作人员查询和有关单位的审查。

(五)每月初,预算单位根据统发办审核通过反馈的工资发放明细表,通过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把资金划转至相关账户。其中:实发工资划转至代发银行工资代发户;托收事项资金包括社保资金、住房公积金等划转至相关托收账户;个人所得税根据税务部门规定自行代扣并申报缴纳。

(六)预算单位在实发工资划转银行工资代发户同时将工资发放清单传递给工资代发银行,代发银行将发放清单与收到的资金核对一致后发放至职工个人银行卡。如有不一致,由代发银行联系单位财务人员查实原因,处理一致后再行发放。

二、托收资金事项

(一)社保资金。各预算单位按照社保资金缴纳标准计算本单位应缴纳社保资金总额,划转相关资金到社保托收账户进行缴纳,与现行的处理方式一致。

(二)住房公积金。各预算单位按照县住房公积金中心提供的应缴纳住房公积金总额,划转至住房公积金中心征缴账户统一缴纳,具体缴纳方式参照县住房公积金中心相关规定。

(三)个人所得税。各预算单位根据税务部门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规定和流程依法缴纳。

其他性质相同的托收事项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三、其他有关要求

(一)为保障预算单位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各预算单位根据年初预算估算本年度本单位应承担在职人员工资支出(包括实发工资、社保支出、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等支出),从本年度单位预算指标中切块分类一次性申请用款计划,同时可根据单位的人员变动、相关政策变动等情况动态调整,在一次性申请用款计划时应在备注中分别注明相关用款计划的用途,禁止工资类支出被挤占,确保单位各项工作正常运转。

(二)预算单位应及时按规定办理工资发放相关手续,根据批准的年度部门预算和用款进度编报用款计划,支付方式选择“授权支付”,支付类型选择“工资”。县财政严格按照“预算控制用款计划,用款计划控制支出”的原则实行控制,审核和批复用款计划。

(三)预算单位工资代发银行调整为由各单位在我县工行、农行、中行、建行及农商行五家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银行中自行确定。各预算单位要将代发银行的确定纳入重大事项,确立代发银行原则上以安全高效便利为优先考虑目标,不允许单位在确立代发银行后随意变更,非特殊原因一般三年内保持延续。

(四)预算单位应严格按统发办审核通过的人员和金额在当月15日前及时足额发放工资。

(五)预算单位发生在年初预算计划安排外的机构或人员变动产生的单位工资支出差额,在取得相关变动资料后,应及时向县财政局相关业务科室提出资金申请,以弥补单位工资支出的不足。

(六)预算单位应按相关规定抓紧启动有关程序,与相关银行做好协议签订、个人工资卡确立等对接工作,确保2019年1月本单位人员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因代发银行原因造成工资发放差错的,相关责任及后果由代发银行承担。因预算单位未规定及时申报用款计划、未合理确定代发银行、擅自调整工资发放人员、发放金额等情况造成职工未能按时足额领取工资的,相关责任及后果由单位承担;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县级相关职能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对工资发放工作的督查,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

(七)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加强协作,建立和完善统发工资相关系统升级和完善,建立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及预算单位之间工作协作平台,加强我县工资发放工作的效率。

本规定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