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发展性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

  • 发布日期:2017-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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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三创(苍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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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2009年下发《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试行学校发展性评价的指导意见》以来,各地积极开展学校发展性评价的研究与实践,取得了一定成效。为进一步推进全省中小学校和幼儿园(以下简称学校)发展性评价工作,更好地服务学校深化课程改革和特色发展,推进区域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提高教育管理水平,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现就进一步完善学校发展性评价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站在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率先实现教育现代化的高度,推动学校发展性评价

(一)学校发展性评价工作是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全面推进区域教育现代化、实现教育“管、办、评”分离的重要抓手。各地要以我省在全国率先实现教育现代化为目标,提高认识,制订方案,抓好落实,积极推进学校发展性评价工作。

(二)学校发展性评价工作是推动学校内部管理机制改革与创新的重要举措。各地要充分尊重学校依法办学的主体地位,依据学校章程,帮助学校构建和完善依法自主办学的现代学校制度;引导学校充分发挥主体作用,拓展学校自主发展的空间;充分发挥学校办学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增强学校办学活力;督促学校不断完善自我评价机制,增强发展过程中自我反思、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的能力。

(三)学校发展性评价工作是深化课程改革的重要路径。各地要依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课程改革的文件精神,围绕核心素养的培育,指导学校树立正确的课程改革指导思想与理念,找准学校深化课程改革的发展方向与实现路径,明确学校课程改革目标与主要任务,选对发展策略与措施办法,科学制订学校的课改方案,促进学校课程改革的深化和素质教育的实施。

二、进一步完善市、县级指导方案和各项配套政策

(一)各地在推进学校发展性评价工作时,要以国家、我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浙江省教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等为指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督导条例》以及《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等教育法律法规要求,围绕“办好每一所学校,学校是发展主体”的原则,将规范办学和学校自身发展相结合,实行学校自评与专家评价相结合、过程性评价与诊断性评价相结合,以评促改,推动学校可持续发展。

(二)各设区市在制订具体指导意见时,要给予所辖县(市、区)一定的自主空间,各县(市、区)要根据当地教育发展水平制定个性化评价体系,对不同办学水平、不同办学基础、不同办学性质、不同学段学校进行分类评价,注重学校自我发展和进步的纵向评价,弱化校际间横向比较。要建立“学校组织与管理”“课程建设与实施”“教师素养与发展”“学生学习与发展”“学校特色与品质提升”等领域的选择性发展指标体系。学校要在省市有关评价指标参考提纲的基础上,设计学校行动性指标,选择一个或几个重点发展项目,促进学校特色的形成。

(三)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学校发展性评价的制度建设,把校长履行任期目标责任制与实施学校发展规划有机结合起来。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指导学校制订好发展规划,监控规划实施过程,增加学校发展性评价效能。

(四)倡导各地探索更加多元的评价方式,引入增量评价方法。要有效引导学校从重投入到重过程、从重生源到重培养、从单纯注重结果到关注教育全过程的评价。要强调学校自身的进步幅度,充分反映学校工作绩效和努力程度,科学全面地评价学校。通过学校自评与行政评价相结合,师生评价与家长社区评价相结合,核查材料与现场测评相结合的多元评价方式,尽可能采集更丰富、更可靠的信息,提高评价的实效性,为学校新一轮发展规划制订提供最大帮助和支持。

三、进一步发挥教育督导部门的作用,用好评价结果

(一)学校发展性评价是教育督导部门日常工作,也是督学工作的重要抓手,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全程参与学校发展性评价工作,指导和帮助学校制订发展规划,组织好过程性评价和终结性评价。对委托社会第三方教育评价机构参与的部分评价工作,教育督导部门要做好过程监督和结果审核工作。

(二)充分发挥责任督学作用。指导责任区学校开展发展性评价是责任督学的重要工作,责任督学要全程参与学校的发展性评价,指导和帮助学校制订、完善发展规划,做好问题诊断和整改工作。

(三)运用好学校发展性评价结果,激励不同层次学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发展性评价结果可以与校长的人事任免、年度绩效考核、职级评定等挂钩,与教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提拔任用、评先评优、人事调动等挂钩。同时,各地要探索在绩效工资之外对学校发展性评价考核优秀的单位给予额外奖励,以激励薄弱学校发展,切实提高学校教师工作热情。

(四)建立发展性评价结果通报制度,通过区域内教育通讯、刊物或网站对学校发展性评价工作的推进情况、创新亮点、评价效果等信息进行通报。

四、进一步建立学校自我评价动力机制,推进现代学校制度建设

(一)发挥学校在发展性评价过程中的主体作用,全面提高评价结果生成的科学性。要重视学校发展目标的实现过程与发展潜力,不断提升学校自我约束、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的意识与能力,充分发挥评价结果的激励作用,让基础不同、条件不同的学校在发展过程中都能不断获取成功的体验,把评价作为学校发展的需要与动力。

(二)建立学校发展规划实施责任机制和自评制度。要将学校发展规划的制订与发展性评价工作纳入教代会内容,学校发展规划的阶段性目标任务要分解到部门与教师,定期通报发展规划的制订、实施和达成情况,增强教职工的主体意识和实施能力,提高规划目标的达成度。

(三)以学校章程为依据,制订相应的课程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和学生管理制度等,体现现代教育理念和办学思想,体现深化课程改革路径,促进学校、教师、学生共同发展的学校发展规划得到有效落实,从而推进现代学校制度建设。

五、进一步明确工作要求

(一)各设区市要制订学校发展性评价工作方案,并组织专家对所辖县(市、区)方案进行论证,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在35年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实施一轮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学校的发展性督导评估。评估方案报上一级教育督导部门,其中设区市方案于今年12月底前报省教育厅督导处。在开展督导评估工作时,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根据被评估学校实际,充分考虑督导评估工作小组人员专业结构的合理性,并依据《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教育管办评分离  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若干意见》精神,将部分评价工作委托给社会第三方教育评价机构。

(二)各地要根据本意见并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开展学校发展性评价工作,并在实践中注意总结经验,不断加以完善。2017年起,学校发展性评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对象和主体为各级各类中小学校和幼儿园,2018年年底前所有学校必须开展学校发展性评价工作。省教育厅将定期开展总结交流,把区域开展学校发展性评价情况列入全省教育工作业绩考核指标中,并作为今后对各级各类学校评估的重要指标之一。

(三)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发展性评价工作效率。在“浙江省教育督导评估系统”中学校发展性评价平台的基础上,各市、县(市、区)根据开展学校发展性评价工作的实际,可以设置“评价方案”“发展规划”“指标要求”“评分情况”“自查报告”“评估报告”等统一栏目与“自主项目”等个性板块,加强学校发展规划自评过程的动态管理,完成网上查阅和评价,实现学校发展性评价信息的电子化采集、统计和分析,永久保存评价档案,提高工作效率。

(四)有关学校发展性评价的具体工作方案,另行通知。

省教育厅督导处联系人:何春玲,电话:057188008891邮箱:ch660673@qq.com

 

附件:浙江省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发展性评价指标参考提纲

 

 

                               

   

                                                                                           浙江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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