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校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7-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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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政教督办〔201728

 

 

浙江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开展校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为坚决贯彻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政府与省教育行政部门签订的2017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以最高标准、最严要求、最实举措、最大力度打好平安护航十九大大会战,以平安和谐的良好校园环境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经研究,拟于国庆节来临及十九大召开前夕开展校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导范围

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

二、督导时间

2017918日至927日。

三、督导内容

(一)学生交通安全保障工程推进情况。主要督导内容: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中小学生交通安全保障水平意见的通知》要求,督查政府对学生交通安全保障工程的投入情况,交通安全保障质量、保障率;相关部门对保障校车安全运行采取的主要措施;校车许可情况;上下学期间校园门口交通秩序(有无未经许可的车辆专门接送学生,接送学生车辆有无超员),有校车的学校查看校车、驾驶员、行车路线许可材料,驾驶员、随车照管人员培训教育材料,校车应急演练材料;查看学生交通安全教育情况。

(二)校园三防建设情况。主要督导内容:根据《浙江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实施细则》要求,督查政府对学校三防的投入情况,三防建设是否达到要求,民办学校三防保障情况;重点查看中小学校保安是否持有公安部门颁发的保证员资格证,保安配备数量是否符合要求,向保安了解12种防护器械或技防设备的使用方法;视频监控是否清晰,监控时间误差是否少于5分钟;人员及车辆进出校园检查登记制度落实情况;保安有无进行安全巡查(每日5次,查看记录、学校监控);重点部位技防设施是否符合要求。

(三)学校消防安全教育管理情况。主要督导内容:根据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落实消防安全教育和管理。主要检查消防设施配备、维护,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宿舍、食堂、值班室、办公室),消防安全教育。重点检查食堂有无配消防设施(灭火器、消防栓等),油烟机(烟道)近6个月内有无清洗;学生宿舍、宿舍管理员室是否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或燃气灶具,消防通道是否畅通,是否使用铁栅栏将宿舍大门上锁;有无开展日巡查、月检查(查看检查记录表);抽查12名教职工了解是否会使用消防器材。

(四)学生食品卫生安全管理情况。主要督导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浙江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深化千万学生饮食放心工程建设工作的通知》《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的通知》等,督查学校卫生室(保健室)建设情况,食品(饮用水)安全管理情况。重点检查学校是否按要求配备卫生(保健)室(确有困难的采取托管模式,有托管协议),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机制,设置专兼职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并开展培训,层层签订责任书;建立相对稳定的原料供应渠道或供应商,对米、面、油、肉类大宗原料实行统一采购;食堂具备防蝇、防鼠、防虫设施;配备并正常使用清洗、消毒、保洁等设施设备;加工制作过程规范,食物留样规范;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学校与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签订有相应的责任书。学校自备水源、二次供水、食堂蓄水池、直饮水、桶装水等供水设施的清洁消毒卫生管理制度执行到位。

同时督查学校总体安全管理情况,查看学校安全管理制度、预案是否科学、有效,符合学校实际;是否按隐患排查要求开展隐患排查、整治等。

四、督导方式

此次专项督导采取各校自查,县级教育行政和督导部门全面排查,市级教育行政和督导部门重点抽查,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双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

(一)学校全面自查。各中小学和幼儿园要根据专项督导内容和《中小学(幼儿园)校园安全隐患排查手册》《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教育系统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浙教办函〔2017184号)要求,对本校(园)开展安全工作的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及时与相关单位或部门联系,尽快整改。

(二)县级逐校排查。县(市、区)教育行政和督导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对属地学校安全工作的全过程督导,通过采取明察暗访、抽查互查等多种方式加强检查。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所在地党委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并做好跟踪督导。

(三)市级重点抽查。设区市教育行政和督导部门要在学校自查、县级排查的基础上组织重点抽查,重点检查基础薄弱学校、农村偏远学校、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学校、民办幼儿园,掌握真实情况,切实解决突出问题。设区市教育行政和督导部门完成所辖区域内校园安全专项督查工作后,形成专项督查报告,报告要尽可能用数据、实例说明情况,并于2017930日前上报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四)省级随机督查。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将在20171013日前按照双随机原则,适时组织省督学和相关专家对各市、县(市、区)校园安全工作通过明察暗访方式进行专项督导,专项督导的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维护校园绝对安全稳定,护航十九大胜利召开,是当前全省教育系统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各地各校要充分认识校园安全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把开展专项督导作为当前学校安全工作的首要任务来抓,主要负责同志牵头,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做好动员部署,落实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

(二)注重实效。各地各校要坚持属地管理、全面覆盖、不留空当谁主管、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好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强化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切实把各项工作任务具体化、明细化,真正落到实处,对于排查出来的重大问题,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主要负责同志要直接督办解决。

(三)落实责任。各地各校要从严落实党政领导责任、从严落实部门监管责任、从严落实学校主体责任、从严进行追责问责,切实做到组织领导、人员配备、对象覆盖、责任落实、隐患整改、工作措施到位,坚决做到不放过任何一个漏洞、不遗漏任何一个盲点、不留下任何一个死角,确保不发生重特大事故,确保全省校园安全形势平稳有序,确保广大师生生命财产安全。

联系人:省教育厅督导处黄兴伟,电话:0571–8800894713396557120;省教育厅校安处曹建国,电话:0571–8800883413362303570。各市专项督查报告报送邮箱:827555318@qq.com

 

附件:2017年度全省校园安全工作专项督查表

 

                                    浙江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2017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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