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9001/2017-49812 | ||
组配分类 | 县政府和县府办文件 | 发布机构 | 县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17-06-2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字号 | -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104国道苍南段改建工程建设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25日
104国道苍南段改建工程建设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104国道苍南段改建工程顺利进行,维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苍南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参照《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苍南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苍南县住宅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方案。
第二条 房屋征收范围:起点于灵溪镇新溪村东侧,与104国道平阳段相顺接处,终于桥墩镇关庙村南侧分水关隧道浙闽界,与104国道福建段相接,途径灵溪、桥墩两个乡镇。公路工程及附属工程、管理用房、迁建安置和公路“三改”项目所需用地红线范围内均属征收范围。征收与补偿均适用本实施方案。
第三条 本方案适用时间自公布之日起至本项目征迁工作实施完毕止。
第四条 104国道苍南段改建工程建设,由104国道苍南段改建工程指挥部组织实施;灵溪、桥墩两个乡镇负责做好各自区域内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费用根据具体工作量实行总承包制,待工程结束后,多余资金由乡镇自行安排用于其它基础设施建设,如不足由乡镇自行解决;资金由104国道苍南段改建工程指挥部根据工作进展拨付,列入工程成本;总承包费用待勘测定界和房屋调查完成后,由乡镇根据本办法编制上报,并经财政审核后报县政府通过,并签订责任书。
第五条 本实施方案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104国道苍南段改建工程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抢种、私种青苗、树木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行为的,不予补偿。
第六条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和安置按文件规定实施;征收集体土地涉及到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要对补偿规定、支付方式及迁建安置方案等进行公告。
第七条 征收实施单位应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应载明补偿形式、支付期限、安置地点、搬家补助费和临时过渡费、违约责任及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
第八条 征收实施单位认真做好地上附着物调查、丈量、登记、造册、核实等工作,向权属人公布补偿方案,签订补偿协议、落实兑现。确定权属人必须准确无误,名称、种类、数量的调查必须科学、公开、公正。权属人必须服从工程建设的需要,按时签订补偿协议,及时履行义务,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清理腾空等工作。
二、 房屋的补偿
第九条 房屋所有权人可以选择产权调换(套房安置或迁建安置)的形式,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的形式。
(一)选择产权调换形式安置的,房屋坐落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原则上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实行套房形式安置;房屋坐落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外的,按征收房屋一间原则上安排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外的就地安置地基一间,按照就近、就地原则,根据村镇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的要求,并按规划自行组织建设。如果在安置房源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也可以在安置点选择套房形式安置。原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在25平方米以下(不含25平方米)的,不予安置产权调换(迁建安置)或地基,以货币形式予以补偿。
(二)选择货币补偿形式安置的,按有关规定评估确定的价格进行补偿。签订协议后,房屋所有权人应按时腾空,经验收合格后30日内,属地乡镇按照房屋评估价一次性支付给房屋所有权人,房屋所有权人领取货币补偿后不再安排产权调换或迁建安置。
货币补偿形式房屋被征收人可以选择市场相近相似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也可以采用货币补偿市场化安置的计算办法进行评估结算。货币补偿市场化安置的结算办法如下:
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按以下两部分评估确定:
(一)被征收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率以及装饰装修;
(二)按照本方案确定的应安置面积,参照应安置地基房屋所在区域同类住宅用房的市场价值扣减新建安置住宅用房重置价确定。应安置面积参照本方案产权调换地基安置的可建建筑面积执行,最高不超过180平方米。
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其他补助和规定,按照《苍南县住宅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原房屋的补偿金额由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房地产评估机构由房屋所有权人协商选定;在具体组织实施部门规定的10天内协商不成的,由县房屋征收管理部门从报名的具备相应法定资格房地产评估机构,经公证机构现场公证随机选定。
房屋所有权人对房屋评估的结果有异议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按照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建设面积为准。没有房产凭证的被征收房屋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测绘报告,并由房屋征收产权调查小组就其权属来源、建成年份等有关情况进行综合认定,认定后的面积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十二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来源、房屋坐落、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土地性质、功能用途、建成年份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对已取得有效所有权凭证的房屋,按本实施方案规定予以补偿安置。对以下未取得有效所有权凭证的房屋,由房屋征收产权调查小组进行调查、认定,调查认定的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在公示期限内无异议的,符合补偿安置条件的,分别予以补偿安置:
(一)1982年2月13日国务院颁布的《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所建、延续使用至今的居住房屋予以补偿安置;
(二)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1992年国土资源部航空拍摄前所建、建筑占地面积25平方米以上(含25平方米),延续使用至今的居住房屋予以补偿安置;
(三)1992年10月31日国土资源部航空拍摄之后至1999年1月1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之前所建、建筑占地面积25平方米以上(含25平方米)、持有当时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的建房文件,延续使用至今的居住房屋予以补偿安置。
(四)1992年10月31日国土资源部航空拍摄之后至1999年1月1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之前所建、建筑占地面积25平方米以上(含25平方米)、持有乡镇人民政府、国土、规划部门在这一时期内正式罚款凭证,尚未办理补办手续,延续使用至今的居住房屋予以补偿安置,其补偿标准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70%计算。
(五)1992年10月31日国土资源部航空拍摄之前存在的居住房屋,建筑占地面积25平方米以上(含25平方米),在1999年1月1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之前,被征收人因故自行拆除,两年内在原址上重建,建筑占地面积25平方米以上(含25平方米),延续使用至今的居住房屋,按原重建前的房屋状况予以补偿安置。
以上(二)至(五)项各类房屋,经房屋拆迁产权调查小组调查、认定后,如果被征收房屋的当事人不积极配合实际征迁工作、不按规定时间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和腾空搬迁房屋的,将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不再给予补偿安置。由县国土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进行处置。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产权调换:
(一)征收合法房屋建筑占地面积之外的其他土地使用面积,不作产权调换;
(二)征收1992年10月31日国土资源部航空拍摄前所建的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非居住的附属用房、构筑物按重置评估价结合成新率的2倍予以货币补偿;
(三)1982年2月13日,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没有合法产权凭证而由县房屋征收产权调查小组认定的合法居住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上(含15平方米)、25平方米以下(不含25平方米),其补偿标准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50%予以货币补偿;建筑占地面积15平方米以下(不含15平方米),建筑物按重置评估价结合成新率的2倍予以货币补偿;
(四)违法违章的建筑物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不予补偿。征收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根据建筑物重置价、已使用年限等因素经评估后的30%予以货币补偿。
第十四条 征收庙宇、宗祠、教堂等宗教、民间信仰场所及其他特殊构筑物,由属地乡镇组织协同各有关部门调查,并经评估审核后给予货币补偿,但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如确需异地重建的,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可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
第十五条 在被征收房屋范围内,违法违章建筑物所有人,在自行拆除违法违章建筑物后,符合我县相关住房保障规定的,由当地乡镇政府申请县政府给予优先住房保障;符合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条件的,由当地乡镇政府按照县政府关于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的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 产权调换套房安置
(一)被征收房屋属成套住宅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征收实施单位应提供不小于被征收合法房屋建筑面积的安置套房。
被征收成套住宅的合法建筑面积不足180平方米的(不含180平方米),在安置房源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被征收人可以按被征收房屋实际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申请增购,但安置房的建筑面积不超过180平方米。
被征收房屋属直间房,被征收人选择套房安置的,可以选择下列安置形式的一种:
(1)不少于被征收合法房屋相等建筑面积的安置套房;
(2)按原征收房屋建筑占地面积与安置套房建筑面积1:4比例予以安置,但安置房总建筑面积不超过180平方米;
(3)按安置人口人均安置建筑面积30平方米标准予以安置,但安置房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80平方米。
安置人口是指:被征收人家庭具有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的人口。虽有常住人口但系寄居、寄养、寄读的人员不计入安置人口;被征收人家庭虽无常住户口,但原常住人口在征收地的符合规定的现役军人、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劳动教养、监狱服刑人员等可计入安置人口。
安置人口的计算时间以房屋征收部门公布的征收范围公告之日为准。
(二)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在安置房源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被征收人可以选择高层套房安置或多层套房安置,安置房价格经评估后,同被征收房屋的差价,原则上按以下办法结算。
(1)被征收房屋原属于成套住宅的,原建筑面积相等部分的安置房建筑面积按市场评估价90%结算差价,增购的安置房建筑面积按市场评估价结算差价。
(2)被征收房屋原属直间房,且原建筑面积没有超过180平方米的,安置房建筑面积在180平方米(不含180平方米)以下部分按市场评估价90%结算差价,超过180平方米以上的安置房建筑面积,按市场评估价结算差价,但每户最多不得超过30平方米。
(3)被征收房屋原属直间房,且原建筑面积超过180平方米的,安置房建筑面积180平方米(不含180平方米)以下部分,按市场评估价90%结算差价;安置房建筑面积超过180平方米(含18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市场评估价95%结算差价,并不得超过原房屋建筑面积购买安置房。
第十七条 产权调换地基安置
(一)产权调换地基安置,被征收房屋建筑物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率评估予以补偿,被征收房屋地基与安置地基不结算差价。
(二)选择地基安置形式的被征收人,在安置地基上经批准所建房屋的建筑面积超过本办法规定最高安置面积180平方米的,必须在领取工程建设许可证前,向具体实施的征收单位缴纳当年增容费标准的增容费。
增容费的缴纳标准为:(安置地基上所建的建筑面积-180)×(安置房市场评估单价-建筑成本单价)×50%。
所缴纳的增容费,应当用于城镇市政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未缴纳增容费的,相关单位不得予以办理相关的手续,产权登记部门不得予以登记。
三、临时过渡方式
第十八条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套房安置的,征收实施单位应当自被征收房屋腾空搬迁之日起多层套房24个月、高层套房36个月内完成安置;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地基安置的,征收实施单位应当自被征收房屋腾空搬迁之日起24个月内完成供地报批建房手续的申报,被征收人应予配合协助。
过渡期间的周转用房可以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也可以由征收实施单位提供。
征收实施单位提供周转用房的,被征收人应当在套房安置6个月内、地基申报完成供地报批建房手续10个月内腾退周转用房。
第十九条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征收实施单位根据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每月8元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套房多层和地基安置过渡期限为24个月、高层套房安置36个月,一次性支付。
征收实施单位超过规定的过渡期限未提供安置套房或未完成供地报批建房手续的,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按照原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由于被征收人自身原因造成不能安置或供地报批建房手续逾期的,征收实施单位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征收实施单位提供周转用房的,不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征收实施单位超过规定的过渡期限,未提供安置用房或未完成供地报批建房手续的,除继续提供周转用房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按每平方米每月8元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由于被征收人自身原因造成不能安置或供地报批建房手续逾期的,征收实施单位有权收回周转用房。
第二十条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征收实施单位应当自被征收房屋腾空搬迁后,按本方案规定的标准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不予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一条 符合补偿安置条件的房屋,具体组织实施部门应当向房屋所有权人支付搬家补助费,补助标准:100平米以下(含100平方米)每间(户)1000元;100平方米以上180平方米以下(含180平方米)每间(户)1500元;180平方米以上每间(户)2000元。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户,按标准给予2次计算。营业用房、工业用房按照相关的补偿政策,由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后给予补助。
第二十二条 新建安置房的公共设施费由各有关乡镇按各自标准减半收取。
新建安置房屋的水、电、有线电视、电话等设施的迁移费详见附表一。
第二十三条 房屋所有权人在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时,应当向104国道苍南段改建工程指挥部提交《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由104国道苍南段改建工程指挥部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办理注销手续。安置点供地办理涉及相关规费税金由104国道苍南段改建工程指挥部承担。
第二十四条 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的每间房屋分别予以5000元的奖励;在规定的期限内腾空房屋的,并经验收合格的每间房屋分别予以10000元的奖励。超出规定期限的,不予奖励。
四、构(建)筑物、树木、青苗等补偿
第二十五条 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构筑物、树木、青苗等附着物补偿一律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予以一次性处理。
第二十六条 构(建)筑物补偿标准详见附表一。树木、竹林、果树、农作物等补偿标准(含移栽砍伐费)。树木按胸径大小按株进行补偿,胸径在20公分以上的实行一事一议;竹林以实际重量的1.5倍给予补偿;果树以树龄大小和成长期情况按株给予补偿,以上详见附表二。田园大面积种植农作物按不同的生长期,以亩为单位给予补偿,补偿标准详见附表三,凡在征收集体土地后抢种的,一律不予补偿。
第二十七条 104国道苍南段改建工程建设涉及的电力、通讯、水利、供排水等管线迁改,由104国道苍南段改建工程指挥部组织相关单位对项目全线进行调查核实,确定迁改方案,由管线产权单位编制迁改预算书,经104国道苍南段改建工程指挥部初审报项目业主审核并送审价单位审价后由104国道苍南段改建工程指挥部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实施。
五、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工程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外的临时用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由土地使用者负责补偿并办理临时用地报批手续。相关乡镇(办公室)做好政策处理和协助临时用地报批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工程红线范围内属于交通、水利、市政等国有公共设施用地的,公路工程压覆部分按有关规定办理划拨手续;征收企、事业等单位非住宅用房,按被征收房屋批准的规划功能和土地性质经评估后,给予货币补偿。如需要迁建的,按原土地使用功能和合法用地面积1:1予以置换,并按市场评估价结算差价。置换用地由原用地单位按规定程序随工程主线用地同步报批。
附表:1.构(建)筑物拆迁补偿(助)标准
2.树木竹林果树补偿标准
3.田园大面积种植补偿标准
附表一 构(建)筑物拆迁补偿(助)标准 | ||||
项目 | 规格 | 单位 | 单价(元) | 备注 |
临时用房 | 钢混 | 平方米 | 250 | 自行拆除工资补助 |
砖混 | 平方米 | 200 | 自行拆除工资补助 | |
砖木 | 平方米 | 120 | 自行拆除工资补助 | |
瓦楞、油毡、茅房 | 平方米 | 30-50 | 自行拆除工资补助 | |
地圈梁 | 钢混基础 | 平方米 | 180 | 自行拆除工资补助 |
条石基础 | 平方米 | 120 | 自行拆除工资补助 | |
水泥路 | 地面砼完好 | 平方米 | 40 | |
沙石路 | 平方米 | 30 | ||
地面砼完好 | 平方米 | 30 | 一等 | |
水泥道坦 | 地面砼有裂纹 | 平方米 | 25 | 二等 |
破损达20℅以上 | 平方米 | 20 | 三等 | |
块石围墙 | 平方米 | 40 | 一等 | |
围墙 | 乱石围墙 | 平方米 | 30 | 二等 |
砖石围墙 | 平方米 | 25 | 三等 | |
门台 | 个 | 500 | ||
水塘 | 有养殖的池塘 | 亩 | 1000 | 包括移苗捕捞补偿 |
水渠 | 三面光 | 平方米 | 80 | |
U型渠 | 平方米 | 50 | ||
水井 | 个 | 500-800 | 独户使用水井 | |
洗衣埠头 | 2平方米以上 | 个 | 300-500 | |
勘探钻孔 | 大孔 | 个 | 200 | |
小孔 | 个 | 100 | 电杆挖空参照执行 | |
有线电视迁移 | 户 | 130 | ||
电话移机 | 个 | 110 | ||
空调移机 | 个 | 150 | ||
电表 | 单项照明用电 | 只 | 150 | |
三相工业用电 | 只 | 1500 | ||
水表 | 独立表 | 只 | 100 | |
牲栏 | 猪栏、牛栏、鸡栏等 | 平方米 | 30-50 | |
厕所 | 位 | 300 | ||
化粪池 | 格 | 300 | ||
每孔 | 孔 | 5000 | ||
棺木迁移费 | 具 | 1500 | ||
坟墓 | 骨瓶 | 个 | 300 | |
骨瓶迁移费 | 个 | 500 | ||
零星骨瓶(孔外) | 个 | 700 |
注:在规定时间內迁移坟墓每孔奖励1000元、零星骨瓶每个奖励300元。
附表二
树木竹林果树补偿标准
种类 | 项目 | 规格 | 单位 | 单价(元) | 备注 |
树木 | 杉木 | 胸径16-20公分 | 支 | 100-300 | 20公分以上一事一议 |
胸径11-15公分 | 支 | 50-100 | |||
胸径5-10公分 | 支 | 20-50 | |||
胸径5公分以下 | 支 | 10-20 | |||
松杂树 | 胸径16-20公分 | 支 | 100-200 | 20公分以上一事一议 | |
胸径11-15公分 | 支 | 50-100 | |||
胸径5-10公分 | 支 | 20-50 | |||
胸径5公分以下 | 支 | 10-20 | |||
樟树 | 胸径16-20公分 | 支 | 200-500 | 20公分以上一事一议 | |
胸径11-15公分 | 支 | 100-200 | |||
胸径5-10公分 | 支 | 50-100 | |||
胸径5公分以下 | 支 | 20-50 | |||
竹林 | 毛竹 | 百市斤 | 50 | 按实际重量的1.5倍计算 | |
绿竹 | 百市斤 | 40 | |||
青皮竹 | 百市斤 | 30 | |||
水竹、大目竹 | 百市斤 | 20 | |||
杂竹 | 百市斤 | 15 | |||
果树 | 柑桔、桃李、梨、枇杷、柿子、葡萄等 | 树龄10年以上盛长期 | 株 | 450-675 | |
树龄5-9年始果期 | 株 | 225-420 | |||
树龄5年以下幼龄期 | 株 | 75-225 | |||
杨梅 红心柚 | 树龄16年以上盛长期 | 株 | 900-1200 | ||
树龄10-15年盛长期 | 株 | 450-750 | |||
树龄5-9年始果期 | 株 | 180-390 | |||
树龄5年以下幼龄期 | 株 | 75-150 | |||
芭蕉 | 10年以上盛果期 | 丛 | 150-300 | ||
5-9年始果期 | 丛 | 75-150 | |||
5年以下幼龄期 | 丛 | 30-75 | |||
黄栀子 | 3年以上 | 株 | 45 | ||
3年以下 | 株 | 20-30 | |||
其他 | 中药材 | 按市场价格等综合情况进行补偿 | |||
茶 | 小 | 丛 | 5 | ||
中 | 丛 | 5-10 | |||
大 | 丛 | 10-20 | |||
其他林木果树 | 根据年产值和生长情况,参照本表中相近林木果树理赔 | ||||
苗圃迁移 | 每亩补助3000-5000元 |
注:成片5年以上树龄的杨梅、四季柚在规定时间内移除的每株给予100-200元奖励。
附表三
田园大面积种植补偿标准
名称 | 单位 | 苗种 | 幼龄期 | 生长期 | 盛长期 | 收成期 | 备注 |
青菜 | 亩 | 1000 | 1300 | 2500 | 3500 | 800 | 小白菜、芥菜、空心菜、白萝卜 |
大白菜 | 亩 | 1000 | 1300 | 2500 | 3500 | 800 | 包菜 |
花菜 | 亩 | 1200 | 1600 | 3500 | 4500 | 1000 | 木耳菜 |
韭菜 | 亩 | 1000 | 1600 | 3000 | 3500 | 1000 | 芹菜、蒜、红萝卜、生姜、葱 |
玉米 | 亩 | 1200 | 1500 | 1800 | 2200 | 1000 | |
青椒 | 亩 | 1000 | 1600 | 3000 | 3800 | 800 | 茄子、洋葱 |
西瓜 | 亩 | 1500 | 1800 | 3200 | 4500 | 1000 | 香瓜、菜瓜 |
葫芦瓜 | 亩 | 1200 | 2000 | 3500 | 4000 | 800 | 丝瓜、黄瓜 |
南瓜 | 亩 | 1000 | 1200 | 2500 | 3500 | 800 | 冬瓜、苦瓜 |
毛豆 | 亩 | 1000 | 1200 | 3000 | 2700 | 800 | 四季豆、蚕豆、豌豆 |
扁豆 | 亩 | 1000 | 1200 | 2000 | 3000 | 800 | |
芋头 | 亩 | 1000 | 2200 | 3000 | 3500 | 1200 | |
莲子 | 亩 | 1000 | 1300 | 2200 | 3300 | 1000 | |
番薯 | 亩 | 1000 | 1500 | 2000 | 2500 | 1000 | |
马铃薯 | 亩 | 1000 | 1500 | 2000 | 3000 | 1000 | |
茭笋 | 亩 | 1000 | 1300 | 2200 | 3300 | 1000 | |
甘蔗 | 亩 | 1000 | 2000 | 3800 | 4500 | 1200 | |
西红柿 | 亩 | 1800 | 5000 | 7000 | 10000 | 1500 | |
草莓 | 亩 | 3000 | 5000 | 9000 | 12000 | 1200 | |
荸荠 | 亩 | 1000 | 1500 | 3000 | 4000 | 800 | |
席草 | 亩 | 1000 | 1200 | 2000 | 2300 | 800 | |
蘑菇棚 | 平方尺 | 1.0 | 冬菇3.2元、春菇1.5元、架新3.4元、旧1.7元 | ||||
桃、李、枇杷、柚、梨 | 亩 | 1000 | 1200 | 1600 | 2800 | 非正常种植 | |
葡萄 | 亩 | 1000 | 2000 | 3500 | 5000 | 包括搭架,无架子盛长每亩200 | |
无花果 | 亩 | 1000 | 1200 | 2500 | 3500 | ||
山药 | 亩 | 1000 | 1200 | 2000 | |||
钢架棚 | 亩 | 新12000,3年后8000-1000 | |||||
竹棚架 | 亩 | 新6000 2年后3000-4500 | |||||
油茶 | 亩 | 2000 | 3000 | 4000 | 6000 | 1800 | |
速种茶 | 亩 | 2000 | 3000 | 4000 | 6000 | 1800 |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