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9001/2017-22597 | ||
组配分类 |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县法制办 |
生成日期 | 2017-04-2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苍政发〔2017〕67号 | 有效性 | 废止 |
统一编号 | CCND00-2017-0003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苍南县关于引进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人才的若干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苍南县人民政府
2017年4月14日
苍南县关于引进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人才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9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支持人才创业创新的意见》(浙委发〔2016〕14号)以及《浙江省鼓励支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实施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16〕134号)精神,从苍南产业实际出发,大力引进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人才来苍创业创新,提高企业科研人员技术水平,深化校企产学研合作,加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人才指引进到我县企业创业创新的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人才(以下简称“科研人才”),主要指以下三类对象,或经认定相当于各层次学术、技术水平者:
(一)中国科学院或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国家“特支计划”人员以及“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入选人员;
(二)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技人员、省级“特支计划”人员、省级人选和省部级“人才工程”重点资助的培养人员;
(三)市“580海外精英引进计划”人选、博士研究生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现从事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
第二章 引才方式及要求
第三条 鼓励科研人才以刚性和柔性两种方式来苍创业创新。刚性引进科研人才须获原单位同意,并与单位签订离岗协议、辞职,且明确离岗期间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社会保险、科研成果归属、收益分配等事项。柔性引进包括在我县企业(在苍研发机构)兼职,或以各种方式提供技术服务的科研人才。
第四条 建立人才工作联络站和科研联络人制度,发挥高联会、引才大使及引才顾问的作用,广泛搜集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才信息,为企业寻找合适的人才和技术,实现成果供方、需方、服务机构的成功对接。
第五条 引进的科研人才须与企业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企业引进科研人才后,应在一个月内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备登记,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高效落实相关政策。
第三章 引才优惠政策
第六条 企业刚性引进的科研人才,按照《苍南县关于引进和开发企业人才的若干规定》(苍委发〔2013〕144号),给予各种人才奖励(包括个人奖励、住房优惠、创业项目资助)。
第七条 企业柔性引进的科研人才。
(一)科研人才在企业(在苍研发机构)兼职的,经考核合格,按刚性引进相应层次人才个人奖励的50%发放(签约至少3年以上,每年来苍工作时间不少于90天),签约1年后按签约周期平均发放。
(二)科研人才为企业提供技术服务的,按照《苍南县实施百名专家技术服务百家企业行动方案》(苍政办〔2016〕146号),给予各种奖励。
(三)鼓励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建实验室、委托关键技术攻关、开发重点新产品、申报关键技术、落实产学研成果转化并取得积极成效的,通过验收后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对企业通过网上技术市场交易引进科技成果项目,且项目成交额达到5万元(含)以上的,按实际成交额的2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30万元(产学研合作项目补助和网上技术市场交易补助不重复享受)。建立区域性博士后工作站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企业建立国家、省级博士后工作站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
第八条 中介服务机构或高校、科研院所及技术转移中心的联络人等推荐并刚性引进的,按第二条(一)至(三)类科研人才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的奖励;属于柔性引进的,按(一)至(三)类科研人才分别给予2.5万元、1.5万元、1万元的中介奖励。
第九条 创业投融资支持。
(一)发展创业基金。在县政府产业基金中设立科研人才“子基金”,鼓励社会资本共同成立若干个创业投资基金,对科研人才在苍创业给予资本支持。
(二)强化科研人才创业融资扶持。对获得银行贷款的国家、省、市级科研人才创办企业,经认定,一次性给予最高5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贷款额的同期银行基准利率贴息补助。
(三)鼓励企业挂牌上市。激励科研人才在苍创办企业(为所在企业主要创办人且为第一大股东,自有资金或跟进的风险投资占创业投资的30%以上)挂牌“新三板”及上市,在享受县政府有关优惠政策基础上,给予科研人才20万元的资金奖励。
第十条 引进科研人才科技创业资助。对研发的产品进行产业化、规模化生产时,县政府将给予各类科技创业资助。
(一)引进人才创办企业,在企业注册登记、项目审批、土地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
(二)在苍首次创办企业的,提供100-300㎡的三年免租工作场所,或按县公益性科技孵化器场地租金标准补助。
(三)所办企业的产品,符合政府采购产品目录和标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在同等条件下实行政府优先采购。
第四章 引才保障
第十一条 加大引进科研人才投入力度,增加县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经费预算,各类补助和奖励经费根据县人才工作年度目标任务需要,由县财政给予保障。
第十二条 构建科研人才服务“绿色通道”,提供“一窗代办,一站办结”服务,优先为其办理创业创新、生活保障密切相关的审批服务事项。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十三条 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实行绩效考核与奖励资助挂钩的机制,由县招才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组织专家每年对科研人才在岗履职、技术攻关、项目进展、作用发挥等情况进行量化考核。考核分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级,考核结果作为发放奖励资助的依据。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当年应享受的相关待遇,连续三年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科研人才资格。
第十四条 引进科研人才创办企业在管理服务期限内外迁或所研发项目无故中止的,本规定内所有资金补助一律原额不计息追回。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或个人在享受本规定优惠政策时,须如实申报,如发现申报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一经查实,撤销或收回已得待遇,取消用人单位5年内申报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所指科研人才实行认定制度,由县招才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认定并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企业引进的高校和科研院所团队,按照《关于实施“人才新政十条” 推进领军型人才团队建设的意见》(温委办发〔2015〕49号),推荐纳入市一级给予各类奖励资助。
第十八条 本规定所涉及的奖励资助经费,与我县已有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在中共苍南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下,由县招才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县经信局、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县金融办等涉才部门各司其职,做好相关补助资金的兑现落实。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7年6月1日起实施。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