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9001/2017-22571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县法制办 |
生成日期 | 2017-11-2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一、增容费即在原有的土地上增加建筑面积所缴纳的费用就是土地增容费。
主要政策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温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
二、内容摘录
将《苍南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苍政办〔2012〕222号)第四十二条“选择地基安置形式的被征收人,在安置地基上经批准所建房屋的建筑面积超过本办法规定最高安置面积180平方米的,必须在领取工程建设许可证前,向具体实施的征收单位缴纳当年增容费标准的增容费。增容费的缴纳标准为:(安置地基上所建的建筑面积­-180)×(安置房市场评估单价-建筑成本单价)×50%。所缴纳的增容费,应当用于城镇市政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未缴纳增容费的,相关单位不得予以办理相关的手续,产权登记部门不得予以登记。”予以删除。
实施日期
本通知自2017年7月20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