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制定背景
(一)社会背景:为了进一步加快拆后土地利用,强化土地要素保障能力,切实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进一步加强拆后土地利用工作,浙江省国土资源厅于2016年12月7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三改一拆”拆后土地利用工作的通知》提出:坚持因地制宜拓展利用途径、注重拆改结合加快整体开发、合理安排拆后土地短期利用、统筹使用农村集体拆后土地、支持农村零星土地整治利用、做好规划局部修改、完善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政策、建立拆后土地利用激励政策、实行拆后土地利用精细化管理、健全共同责任机制等意见。
(二)主要政策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开展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13〕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切实加强“三改一拆”行动中违法用地建筑拆除和土地利用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105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市区城镇低效用地和“三改一拆”土地涉及征地补偿若干意见的通知》(温政办〔2013〕194号)等文件。
二、主要内容
(一)土地地类认定: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参照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或相应时点的遥感影像图,确定用地报批地类;
(二)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地类为农用地,期间未办理非农建设手续的,且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建设平台)书面确认不给予房屋(包括房前屋后道坦及附属设施)补偿安置的,可参照1996年第一次土地调查确定的地类予以补偿和安置;
(三)土地勘测定界图制定标准:地类确认为耕地的,在土地勘测定界图上可标明为“建设用地(城镇低效用地1)”;地类确认为园地的,在土地勘测定界图上可标明为“建设用地(城镇低效用地2)”;地类确认为除耕地和园地外其他农用地的,在土地勘测定界图上可标明为“建设用地(城镇低效用地3)”,地类确认为河流水面等未利用地的,在土地勘测定界图上可标明为“建设用地(城镇低效用地4)”;
(四)征地补偿协议内容要求:确定相关地类面积,明确补偿标准,按照规定计算征地补偿费、核定村级安置留地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参保人数。
三、实施日期
本通知自2017年5月25日起施行。
《关于明确全县城镇低效用地和“三改一拆”土地涉及征地补偿有关事项的通知》(苍政办〔2015〕96号)随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