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9001/2017-22615
组配分类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县司法局
生成日期 2017-10-2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苍政办〔2017〕110号 有效性 废止
统一编号 CCND01-2017-0025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外来驻苍建筑企业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

  • 发布日期:2017-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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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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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县税收征收与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等文件精神,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县外来建筑企业税收征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原则

本着“合作办税、信息交流、源头控管、全程监管”的原则,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抓好项目备案或开工证发放前的源头管理,税务部门负责外来建筑企业的税收征管,项目业主单位负责外来建筑企业实施项目的资金支付把控。在项目招投标前,各单位应充分宣传外来建筑企业的税收征管规定,鼓励、倡导外来建筑企业在苍南承接项目时,以企业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或总公司)内的其他纳税人(指财务制度健全,独立向我县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为项目业主单位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

 二、工作流程

(一)以企业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或总公司)内的其他纳税人,为项目业主单位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企业。

 1.外来建筑企业在工程中标或承包后的7个自然日内,持《工程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手续、合同到我县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第三方的注册登记,登记后再到国税部门登记备案,并填写《外来建筑企业税务登记信息表》。市场监管部门和国税部门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建立绿色通道,专人办理,为外来建筑企业办事提供方便。

 2.项目业主单位在签订合同前,对外来建筑企业在我县设立第三方等情况进行审核把关。

 3.第三方向我县国税部门申请领用并开具发票,按规定向我县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增值税及相关地方税费。

4.建筑工程项目业主单位在支付工程款时,凭第三方开具的在当地税务机关领购的增值税发票办理工程资金结算。其中,全县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支付由建设单位(业主)负责把关,各业主单位严格审核把关相关凭证,确保税收足额入库并做好备查工作。非政府投资项目由税务部门加强政策辅导和税收监管。

(二)未经企业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来苍南提供外来建筑服务的企业。

1.建设单位(业主)在支付建筑服务款项前除了依据对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还应查验是否有在本地预缴相应税款的完税凭证、购入建筑材料发票。

2.建筑企业在本地购入建筑材料,应取得本地企业开具的发票或当地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

3.此类企业在苍提供建筑服务的,应自行建立预缴税款台账,区分不同项目逐笔登记全部收入、支付的分包款、已扣除的分包款、扣除分包款的发票号码、已预缴的税款以及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号码等相关内容,留存备查。

4.相关监管部门大力协助税务部门做好对此类建筑企业的管理,在日常监管中重点关注建筑企业是否在本地依法预缴税款,并及时向税务部门传递信息,确保建筑企业相关税收收入足额入库,防止地方财政收入流失。

 三、工作要求

由县国税部门牵头,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经信局、县旅游局、县供电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港航局、县农业局、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县城建办、浙江苍南工业园区管委会、龙港新城管委会、中国移动苍南分公司、中国电信苍南分公司、中国联通苍南分公司和各乡镇人民政府等单位明确具体科室(负责招投标的相关科室)与国税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共同加强对外来建筑企业的行业管理及信息研判。在建项目信息,应于2017年10月25日前,报送至县国税局征收管理科;新建项目信息,应及时报送至县国税局征收管理科。项目信息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详细地址、中标企业、建设单位、工期、合同价款、联系人、联系方式(详见附件)。

各建设单位(业主)应加强对项目负责人和财务人员的辅导培训,强化涉税风险意识,支付工程款时,应查验建筑企业是否已提供相关发票或完税证。

我县有关外来建筑业税收征管工作,以本通知要求为准,各单位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17年11月21日起施行。

附件:外来建筑项目信息传递单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20日

  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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