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7年度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报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7-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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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县住建局(县测绘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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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解决我县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已在城镇落户农业转移人口家庭及新居民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苍南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苍政办〔2015〕97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际,现将2017年度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1.申请家庭在本县无住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以下(含15㎡);

2.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苍南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含60%);

3.依法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新居民申请租赁补贴同时需具备以下条件:

    1.持有浙江省IC卡或《浙江省居住证》,并在我县居住或工作1年以上的新居民;

2.已参与积分制管理且所取得的积分不低于苍南县保障准入标准。

二、保障方式

    苍南县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已在城镇落户农业转移人口家庭可申请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实物配租优先保障房源所在地低保、低保边缘、残疾人、孤寡老人等特殊住房困难家庭;

参与积分制管理的新居民家庭仅可申请租赁补贴。

三、配租房源

    灵溪坝头村公租房462套,每套建筑面积约为44㎡;龙港七河村公租房183套,每套建筑面积约为40㎡;灵溪镇安悦家园5套,每套建筑面积约为50㎡。

四、申请所需提供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及家庭成员户口簿;

    2.申请家庭年均收入情况证明(包括家庭成员上年度银行流水账);

申请租赁补贴需同时提供:

    租赁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申报)登记表。

    五、申请程序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新居民向居住地的新居民服务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初审通过,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民政、国土进行审核,公示无异议,予以登记确认。

六、申报时间、地点

    1.申报时间:2017年5月16日至6月16日;

    2.申报地点: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新居民申报地点为居住地的新居民服务管理机构)。

    七、其他事项

联系人:黄众;联系电话:68759191;邮箱:724320643@qq.com

 

附件: 苍南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公租房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