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龙港镇联友村封门山建筑用石料(凝灰岩)矿采矿权网上挂牌出让公告

  • 发布日期:2015-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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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矿交〔2015〕13号

苍南县龙港镇联友村封门山建筑用石料(凝灰岩)矿采矿权网上挂牌出让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自然资源部《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浙江省矿业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经浙江省国土资源厅、苍南县人民政府批准,苍南县国土资源局将公开挂牌出让苍南县龙港镇联友村封门山建筑用石料(凝灰岩)矿采矿权。受苍南县国土资源局委托,由温州市行政审批与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中心(温州市矿业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以网上挂牌方式公开出让苍南县龙港镇联友村封门山建筑用石料(凝灰岩)矿采矿权。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出让采矿权基本情况

(一)出让人:苍南县国土资源局(地址:苍南县灵溪镇玉苍路工人文化宫南侧)。

(二)采矿权名称:苍南县龙港镇联友村封门山建筑用石料(凝灰岩)矿。

(三)矿区位置:矿区位于苍南县城南东100°方向,直距约8.5公里处。中心地理坐标:东经120°28′55″,北纬27°29′52″。行政隶属龙港镇联友村。

(四)开采矿种:建筑用凝灰岩。

(五)矿区范围:矿区范围见表1


(六)矿区面积:0.1065km2

(七)采矿权出让期限:11年6个月(含基建期6个月)。

(八)矿区资源储量及生产规模

苍南县龙港镇联友村封门山建筑用石料(凝灰岩)矿,经温土资储备字〔2014〕4号备案的勘查地质报告中估算矿区资源储量(122b)372.85万立方米(936.78万吨),剥离物为59.09万立方米(97.49万吨),暂定年生产规模95万吨。

二、竞买人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境外申请人还应提交经商务部门批准的相关证明。

(二)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企业注册资本应不少于经审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测算的矿山建设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三十。

(三)竞得该采矿权的企业,如无采矿权经营资格的,应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之前,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增加采矿经营范围。

(四)竞得人资格采取资格后审方式,即先竞买,竞得后再进行资格审查,若竞得人资格不符合竞买人条件,即视为违约,出让人有权取消竞得人的竞得资格,竞买保证金不予返还,出让人有权对该采矿权另行出让。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要求

(一)采矿权竞得人必须认真编制并严格执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安全设施设计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矿山土地复垦方案》,并严格按照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安全设施设计方案,进行矿山建设,遵守由上而下、分水平台阶的原则进行矿山开采。对造成地质环境恶化、水土流失、植被破坏的,应当负责治理。严禁滥采乱挖、越界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采矿权人应按市级绿色矿山标准进行矿山建设和开发利用,进行封闭式生产,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采用科学方法和先进工艺,加大降尘、减噪等环保设备投入,减少环境污染。

(三)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缴纳应该符合温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实施温州市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收取标准的通知》(温土资发〔2012〕359号)规定。

(四)根据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及矿山治理责任书履行保护与治理责任,开采结束完成矿山治理和土地复垦。

四、挂牌文件获取及相关时间规定

(一)挂牌文件获取

挂牌文件从互联网上下载获取,有意竞买者可通过浙江省矿业权网上交易系统,选择拟竞买采矿权即可浏览、查阅和下载该采矿权相关资料。不接受现场报名、报价。

(二)相关时间规定

1、公告时间:2015年11月20日至2015年12月9日(北京时间,下同)。

2、网上报名申请时间:2015年12月10日9:00起至2015年12月22日16:30止。

3、网上挂牌时间:2015年12月10日9:00起至2015年12月23日15:30止(法定节假日除外)。

五、交易保证金及竞价规则

(一)交易保证金

竞买申请人应于2015年12月22日16:30时前(以实际到账时间为准)按照网上挂牌出让文件的规定足额缴纳交易保证金人民币800万元,经网上交易系统确认到账后参加网上挂牌交易活动。交易保证金由竞买申请人缴纳,从竞买人基本存款账户转出,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缴。

(二)竞价规则

本次网上挂牌出让采用有底价增价报价方式,按照“价高者得”和“最高报价不低于底价”的原则确定竞得人。报价应高于起始价或前一轮报价。网上挂牌截止前,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网上挂牌截止时,网上交易系统自动进入网上限时竞价程序。挂牌出让起始价为人民币1750万元;增价幅度为人民币20万元或20万元整数倍。

六、相关费用的缴纳、支付

(一)采矿权出让所得

采矿权价款原则上一次性缴纳。采矿权出让成交10个工作日内签订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缴纳,缴入苍南县财政专户。

采矿权竞得者也可以申请分二期缴纳。第一期比例不低于50%,采矿权出让成交10个工作日内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缴入苍南县财政专户;第二期为剩余部分,自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之日起4年内缴纳,受让人在缴纳第二期采矿权价款时须按照规定承担资金占用费,一并缴入苍南县财政专户。

竞得人不能按时缴纳采矿权出让所得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日缴纳违约金额2‰的滞纳金。延期付款超过3个月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采矿权,受让人已经缴纳的采矿权出让所得不予返还,出让人可要求受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经济等损失。

(二)政策处理费用等其他费用

采矿权竞得人在办理《采矿许可证》登记手续前,除缴纳采矿权出让所得、矿业权交易服务费外,还需按有关规定缴纳(支付)矿山生态环境与治理备用金、矿区政策处理等相关费用。其中,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备用金在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责任书中明确。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等相关税、费(提示: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资源税征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96号规定资源税适用税率标准为每吨3元)按有关规定收取。

矿山开采涉及的开采区土地占用、地上构筑物、青苗及树木、坟墓迁移等矿山开采政策处理补偿按龙港镇人民政府与当地村民委员会签订的《矿山政策处理协议书》执行,其矿山开采政策处理补偿费用共计950万元,由竞得人承担,竞得人应在成交公示无异议后签订《采矿权竞得人进场施工保障协议书》,并在该协议签订后一个月内支付给龙港镇人民政府,由龙港镇人民政府按《采矿权竞得人进场施工保障协议书》支付给有关村集体及有关人(单位)。矿区范围外涉及矿山开采所需要水、电、道路、加工堆放场地等事宜,由采矿权人根据需要与相关权利人协商解决,当地乡镇政府协助处理。

(三)矿业权交易服务费

在办理《采矿登记许可证》登记手续前,受让人按《浙江省矿业权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浙价服〔2013〕242号)向交易中心支付矿业权交易服务费。

七、注意事项

(一)采矿权竞买人应当自觉遵守本次挂牌的有关规定,一旦成为采矿权竞得人后必须签署《采矿权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等有关挂牌约定,履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二)采矿权竞买人在递交申请前须自行到出让采矿权的现场进行详细勘查,充分了解本次出让采矿权及周边的通水、通电、通路、排水、排污、地质、环境等情况,一旦提交申请即视为对出让人按现状地貌和条件出让没有异议并全部接受。

(三)采矿权竞买人在参加挂牌前应缴纳竞买保证金800万元。未竞得者,在挂牌结束后凭保证金凭证5日内退还(不计息)。在挂牌过程中,竞买人要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有违约行为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四)采矿权人应规范矿山开采和经营管理,落实安全生产防范措施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

(五)采矿权竞得人在办理采矿许可证登记手续前,需与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温州供电公司签订安全协议。

(六)采矿权竞得人在办理采矿许可证登记手续前,除按规定缴纳采矿权出让所得、矿业权交易手续费外,还需按有关规定缴纳(支付)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备用金及土地复垦押金等,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备用金在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责任书中明确,分期缴纳的,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50%

(七)挂牌成交后采矿权竞得人应自行办理工商、林业、环保、水利、安监、公安、国土等部门的有关手续,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安全设施设计方案(开采设计)、生态环境恢复与治理方案、土地复垦方案、水土保持方案、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等,并缴纳相关税费,各项手续办理齐全后,方可动工开采。

(八)采矿权竞得人必须按照市级绿色矿山标准开展矿山生产建设,遵循《浙江省矿山粉尘防治管理暂行办法》强化粉尘管理,推进资源综合利用,促进生态环境保护。

(九)采矿权竞得人成为采矿权人后,在开采、经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按时足额缴纳有关税费(包括矿产资源税),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若有违反,其后果由采矿权人承担。

(十)采矿权人不得在矿区及周边范围内新建与采矿生产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不得新建永久性建筑物。

(十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原则上不得在所划定的矿区周围300米范围内新建与采矿无关的设施。确因社会公共利益或国家需要,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可提前收回采矿权,但应按照“谁主张,谁补偿”的原则进行赔偿,给予采矿权人相应的补偿。

(十二)采矿权人若要转让采矿权,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规定申请办理。

(十三)本采矿权有效期内资源量开采完毕,采矿权自然终止;有效期届满仍有资源量的,按当时国土资源部门规定办理。本采矿权终止后,采矿权人应于3个月内撤离设备设施,腾空场地,采矿权人所使用土地权属不变,政府不予补偿。

八、风险投资提示

(一)该矿山已由地质勘查单位组织勘查,但受地质勘查程度限制,实际资源储量与勘查储量在规范要求内仍可能存在误差。对合理范围内的误差,竞买人应予以认同。

(二)采矿权人在编制开发利用方案(开采设计)时。由于开拓系统、最终边坡角等因素影响,实际可采储量一般少于地质勘查提交的储量,采矿权竞得人不得因此提出资源主张。

(三)该矿山政策处理仅限于矿区范围内的山林地、青苗、坟墓,矿区范围外政策处理由采矿权人负责,当地乡镇政府协助处理。竞买人应发挥自身在政策处理方面的主动性,并承担相关责任。

(四)矿区范围地表之下可能还有一定数量未纳入政策处理的坟墓等构筑物,需要竞得人与当地协商解决。

(五)该矿山出矿道路仅适用小吨位车辆通行,运输过程还经过其他村,竞买人应充分了解,并自行协调处理。

(六)近两年我县矿产品市场价格波动较大,市场经营变动和投资回报具有不可确定性,竞买人应深入了解其中风险。

(七)在本采矿权有效期内,各级政府和有关管理部门可能出台更加严格的资源管理、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能影响矿山的开发利用。

(八)采矿权竞买人在竞得采矿权后办理采矿许可证之前需编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获得环保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估需对影响范围进行多次公示,征求相关意见,如有异议,将影响矿山后期手续办理和正常投产,采矿权竞买人应充分考虑风险,审慎决策。

(九)矿山开采需办理林地审批手续,林地使用实行年度指标控制,目前指标比较紧张。采矿权竞得人申请占用林地,当年度若无指标的,需在今后年度予以申报,将直接影响企业的财务成本,对矿山开采经营和收益产生不可预测的影响。

(十)根据省国土厅、安监局规定,砂石土矿山开采结束后,原则上不在原址重新设置矿山。矿山开采结束后,设备设施必须无条件清场,竞买人应充分考虑投资风险。

(十一)矿山开采、加工及配套生产、生活设施临时用地目前在探索阶段,相关政策出台后,一旦竞得采矿权必须按规定办理,否则将影响采矿权人正常开采、经营。

(十二)采矿权竞买是一项风险投资,存在不可预见的自然因素变化和政策法规变化,一旦参与竞买,视为知悉上述资源、市场、政策和行政管理风险,并承担相应后果。

九、联系方式

1、交易机构:温州市矿业权交易中心,联系人:林先生,联系电话:0577-88151126。地址:温州市鹿城区民航路170号。

2、实地踏勘联系人:苍南县国土资源局,联系人:缪先生,电话: 0577-59875652、64761830。

未尽事宜,详见挂牌出让竞买须知。

特此公告。

本矿业权曾于2014年4月15日第一次挂牌出让,后因矿区政策处理原因中止。现龙港镇政府确认已做好息访和政策处理工作,要求重新启动挂牌出让程序。经苍南县人民政府同意重新启动挂牌出让程序。因此,我中心在受理苍南县国土资源局重新委托后启动网上挂牌出让程序。请各知照。

温州市行政审批与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中心

(温州市矿业权交易中心)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