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9001/2014-22304
组配分类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14-06-0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苍政办〔2014〕58号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CCND01-2014-0003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苍南县进一步加快公办幼儿园建设实施意见等文件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4-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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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苍南县进一步加快公办幼儿园建设实施意见》、《苍南县加强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实施办法》、《苍南县住宅区配套幼儿园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三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5日

  苍南县进一步加快公办幼儿园建设实施意见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09〕68号)、《温州市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温政发〔2011〕56号)等文件精神,根据《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扶持民办学前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苍政发〔2011〕66号)以及《苍南县发展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苍政发〔2011〕242号)要求,到2015年每个乡镇至少要创建一所公办幼儿园。现就进一步加快公办幼儿园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儿童发展为本,健全和完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促进学前教育规模与内涵同步发展,进一步加快公办幼儿园的建设步伐,引领和规范学前教育发展,解决优质资源不足、“入好园难”的问题,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学前教育多元需求。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两年的努力,全县各乡镇要建成一所相应规模的公办幼儿园。

  三、机构职责

  县府办:负责制定实施意见,指导相关部门开展具体工作,协调解决公办幼儿园建设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乡镇政府:负责所在辖区公办幼儿园建设的布局规划,统筹安排土地指标,筹措征地和政策处理等前期费用。负责征地以及相关政策处理等工作。

  县教育局:负责与乡镇沟通协调,配合乡镇做好报批,并按浙江省建设厅的《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DB33/1040-2007),制定建设规模和标准等工作。负责乡镇公办幼儿园建设工程的资金统筹和具体实施。

  县编办:负责各乡镇公办幼儿园机构编制的审核、审批有关工作;按照《浙江省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指导意见》(浙编办发〔2012〕32号)要求,及时核定乡镇公办幼儿园编制,并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优先保证乡镇公办幼儿园进人编制计划。力争在三年内配足配齐乡镇公办幼儿园教师编制。

  县发改局:负责各乡镇公办幼儿园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

  县财政局:根据乡镇公办幼儿园建设工程的进度,负责编制公办幼儿园的建设经费预算。

  县住建局:负责乡镇公办幼儿园建设项目的布点选址,用地规划许可,规划设计审批,工程规划及施工许可,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县人社局:负责落实各乡镇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的招考录用、工资待遇、社会保障和技术职称(职务)评聘政策。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落实各乡镇公办幼儿园建设项目用地的审查报批及划拨供地工作。

  县公安消防局:负责制定公办幼儿园园舍及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的标准,会同教育部门对园舍及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进行验收。

  四、实施步骤

  (一)调查摸底,制定方案(2014年5月30日前)。完成全县各乡镇公办幼儿园建设的调查摸底工作,并制定苍南县关于进一步加快公办幼儿园建设实施意见。

  (二)召开会议,专项部署(2014年6月28日前)。召集各乡镇、县教育局、县编办、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人社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公安消防局等相关单位,召开县公办幼儿园建设工作专题会议,落实建设任务。

  (三)健全机制,集中推进(2014年10月1日前)。各乡镇要制定相应的公办幼儿园建设实施意见,成立公办幼儿园建设领导小组。县、乡镇要严格依照实施意见,狠抓落实,集中推进乡镇公办幼儿园建设,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县教育局要做好指导、检查、督促工作。

  (四)验收交付,总结表彰(2015年12月31日前)。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乡镇公办幼儿园进行竣工验收,并交付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使用。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建设工作的有序推进,成立以分管副县长为组长,县府办联系副主任、县教育局局长为副组长,县编办、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人社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公安消防局以及各乡镇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切实加强乡镇公办幼儿园建设的组织、统筹、协调和指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教育局,负责推进乡镇公办幼儿园建设的日常工作。

  (二)抓好组织实施。各乡镇政府是加快当地公办幼儿园建设的责任主体,要相应成立组织领导机构,制定切实可行的建设方案和工作日程表,确保按时完成一所乡镇公办幼儿园的建设任务。

  (三)加强师资配备。县编办要按照《浙江省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指导意见》(浙编办发〔2012〕32号)核定编制,配齐配足教职工,解决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的缺口问题。

  (四)保障经费落实。县、乡镇两级人民政府将公办幼儿园建设的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确保经费落实到位。

  (五)加强督导检查。县人民政府将乡镇公办幼儿园的建设作为各乡镇政府和各部门工作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建立健全各项工作督导制度,加强督导力度,层层签订建设乡镇公办幼儿园工作责任书,明确乡镇、职能部门具体目标。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按照责任书内容,定期通报建设进度,督促各乡镇和各部门完成年度任务。对按时完成建设任务、工作成绩突出、群众满意度高的乡镇予以表彰奖励。

苍南县加强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幼儿园教师承担着保育和教育的双重职能,关系到儿童的健康成长,关系到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教育部 中央编办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教师〔2012〕11号)精神,大力加强我县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根据《温州市加强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实施办法》(温政办〔2013〕171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完善准入制度

  第二条合理确定办园规模和教师编制。幼儿园要根据教育部《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教师〔2013〕1号)、《浙江省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指导意见》(浙编办发〔2012〕32号)、《浙江省幼儿园等级评定标准(试行)》和《浙江省幼儿园准办标准(试行)》的要求,合理确定办园规模,配足配齐教职工和辅助岗位人员;县教育、人力社保、编办等部门要建立幼儿园教师长效补充机制,增强公办幼儿园师资队伍建设,同时要提前做好幼儿师范院校优秀毕业生的招录工作。到2015年,公办幼儿园教师编制基本配备到位。

  第三条幼儿园教职工和辅助岗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新招聘幼儿园教师须具备合格学历、具有幼儿教师资格证,优先招聘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且有教师资格证的幼儿教师;医务保健人员须具有高中(中专)及以上学历并取得上岗证;保育员须具备初中及以上学历,经培训机构培训取得合格证。幼儿园各类工作人员,须经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体检,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和无精神病史证明后方可上岗,且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健康体检。

  第四条每年11月份,各民办幼儿园要如实填写下年度招聘教职工和辅助岗位人员计划表,经学区初审后汇总报县教育局。经县教育局审核后,及时公布当年各幼儿园教师的需求数,幼儿园方可通过公开招考、赴高校面试直招、大型招聘会等方式,择优招聘。每年8月份各民办幼儿园须将当年聘用的教职工和辅助岗位人员名单上报县教育局进行资格审核和备案登记。

  第五条幼儿园园长应具备合格学历,有3年以上学前教育工作经历,参加园长岗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民办幼儿园园长由举办者按园长任职资格要求聘任,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第三章 创新培养机制

  第六条以园本培训为基础,以基地培训为重点,鼓励幼儿园教师积极参加各类业务培训和学历进修。幼儿园要落实教师专业发展培训任务,即按每5年为一个周期,周期内幼儿园教师参加专业发展培训时间应累计不少于360学时,周期内至少参加一次不少于90学时的集中培训。建立教师专业发展考核制度,将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工作纳入幼儿园园长年度考核和幼儿园年检内容。

  第七条建立幼儿骨干教师(园长)、优秀教师(园长)的评选制度。每三年评选一批幼儿骨干教师(园长)和每年评出全县5%左右的幼儿园优秀教师(园长),充分发挥骨干教师(园长)示范引领作用,促进幼儿园教师专业素质的整体提升。民办幼儿园的省特级教师、市县“三名”(名园长、名教师、名班主任)、市县“三坛”(教坛新秀、教坛中坚、教坛宿将)和市县骨干教师,参照《苍南县教育系统优秀人才管理办法(试行)》给予发放奖励及学年目标考核奖。

  第八条建设县级学前教育培训基地,积极组织开展各级各类岗位培训及研修活动,加强对幼儿园园长、教师的政策法规、规范管理等专项培训。进一步加强幼儿园骨干教师培训,积极开展教师资格证考前辅导培训,加强《3至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学习培训,切实提高幼儿园教师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第四章 加强教育科研

  第九条建立“县—片—园”三级管理模式。以县为单位,建立学前教育发展共同体;以省一级、二级幼儿园和乡镇中心园为龙头,建立幼教辅导片;以片内结对帮扶为依托,发挥优质园辐射带动作用。

  第十条制定幼教教研员岗位标准,建立常态化园本教研机制,健全县级幼儿教育教科研基地,建立“名师工作室(站)”和“名园长工作室(站)”等,不断提高以科学保教水平为核心的教师专业能力。

  第十一条建立保教工作监督与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教师教育行为,有效落实《温州市幼儿园保教工作规范》。

第五章保障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建立幼儿园教师待遇保障机制。公办幼儿园教师执行统一的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民办幼儿园教师工资不得低于当地公办幼儿园教师岗位绩效工资的70%。

  第十三条对所有民办幼儿园参加县级园长、教师培训对象的培训费和资料费等给予50%的补助,其中对于教师资格证考前辅导培训予以免费;对在职期间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证的民办幼儿园教师,给予一次性补助3000元;对在职期间取得学前教育本科、专科学历的民办幼儿园教师,给予一次性补助2000元,同时幼儿园也要一次性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四条  公办幼儿园教师在职教育纳入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范畴,公办幼儿园教师培训经费按不少于年度教职工工资总额的3%和不少于幼儿园年度日常公用经费总额10%的比例提取,专款专用。民办幼儿园要参照公办幼儿园培训经费标准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教师培训。

  第十五条民办幼儿园教师在继续教育、职称评审、评优评先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幼儿园教师同等待遇。县人社局对民办幼儿园教师的职称(职务)评审给予适当的政策倾斜。

  第十六条民办幼儿园要依法保障教职工和辅助岗位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险待遇。凡是与民办幼儿园签订劳动合同的教职工和辅助岗位人员,民办幼儿园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为教职工和辅助岗位人员及时缴纳社会保险。对民办综合改革试点幼儿园中具有合格任职资格的教师实行人事代理,落实社会保险。参加事业单位保险的民办幼儿园教师,享受与公办幼儿园教师同等的退休费、住房公积金、困难补助等待遇。

  第十七条积极弘扬尊师重教的良好风尚,充分尊重幼儿园教师的劳动创造,更好地激发幼儿园教师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大力宣传幼儿园教师崇尚保教、无私奉献的先进事迹。引导社会理解、关心幼儿园教师,形成尊师重教的良好氛围。

  第十八条充分认识加强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建立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和问责机制,确保加强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努力形成一支热爱儿童、师德高尚、业务精良、结构合理的幼儿园教师队伍。

第六章 规范从教行为

  第十九条加强幼儿教师职业道德教育。聘用的教职工和辅助岗位人员必须依法履行合同,不得擅自离职。要加强幼儿教师行为规范教育。幼儿教师要把关爱幼儿、重视幼儿身心健康、保护幼儿人身安全放在首位,平等对待每个幼儿,不讽刺、挖苦、歧视幼儿,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教育主管部门要定期对教师队伍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督查。

  第二十条建立和完善幼儿教师年度考核制度。要针对幼儿园教师的工作职责,制定切合幼儿园实际的幼儿教师一年一度量化考核制度,明确目标和责任。强化骨干教师的履职考核,使骨干教师在教育教学、园本培训、新秀培养等方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对考核优秀者给予表彰;对考核不合格者,予以告诫,连续两年被告诫的,取消骨干教师荣誉称号。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苍南县住宅区配套幼儿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住宅区配套幼儿园(以下简称配套幼儿园)建设保障机制,合理有效使用学前教育资源,根据《温州市住宅区公建配套幼儿园管理办法》(温政办〔2013〕171号)要求,结合苍南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苍南县城镇、农村新社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移交与管理工作。

  第三条配套幼儿园是国家对教育事业的政策性投资,属国有教育资产。县发改、国土资源、住建、财政、教育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

  第四条配套幼儿园建设纳入教育设施布点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结合居住区规划设计,合理布局。住建部门在出具住宅小区规划条件时,应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相关配套建设标准,明确配套幼儿园的建设用地和规模。住宅区在规划评审时,应邀请县教育局参加。如配套幼儿园建在住宅小区内的,应功能独立,与住宅小区其他用地界限明确,并单独提供出入口。

  第五条未按审批的规划设计方案实施配套幼儿园建设的住宅区,相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六条国土资源部门要将配套幼儿园项目用地纳入住宅区建设用地,土地用途为教育用地。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更改的,须严格按照审批程序由原批准机构批准,并就近补还。补还的幼儿园建设用地不少于原有面积。有关部门在设置土地出让条件时,应明确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完成后产权归县教育局所有。

  第七条县教育局负责配套幼儿园建设项目名称及办学规模核准工作。

第三章建设与移交

  第八条按照“谁开发建设、谁完善配套”原则,配套幼儿园要根据浙江省建设厅《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DB33/1040-2007)由开发建设单位无偿配套建设。住建部门负责配套幼儿园项目建设阶段审批和备案,严格把好工程节能和质量关。

  第九条新建配套幼儿园要与住宅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应邀请县教育局参与幼儿园建设阶段审查工作和幼儿园园舍的施工、验收等各环节的监督工作。

  第十条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开发建设单位须在20个工作日内,按无偿将幼儿园交给县教育局管理和使用,同时做好幼儿园有关资产、资料、文件(包括工程前期手续、竣工图纸等所有档案材料)的移交工作,签订配套幼儿园移交协议书。开发商应在半年内无条件配合县教育局到住建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四章管理与使用

  第十一条配套幼儿园作为公共教育资源,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委托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配套幼儿园不得擅自改建、扩建或拆除,不得出租、出售、转让、抵押或改变用途。

  第十二条配套幼儿园招生应首先满足本住宅区内适龄幼儿入园需求。公办配套幼儿园按国家核定标准收费;民办机制配套幼儿园的收费标准严格按照普惠幼儿园标准制定,并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针对住宅区现有配套幼儿园管理体制的复杂性,各地要本着积极稳妥、区别对待的原则,依据相关政策,采取多种方式逐步理顺。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