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9009/2014-19437 |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 | 县财政(地税)局 |
生成日期 | 2014-02-1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为进一步帮助企业转型升级,减轻企业负担,促进我县实体经济发展,根据《浙江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和减免管理办法》(浙财综〔2012〕130号)规定,各相关企业可享受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备案减免优惠。为保障优惠政策充分享受,请相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及时到所辖税务分局进行备案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制减免项目:
(一)安置下岗(失业)、残疾、退役人员;
(二)农村家庭工业,下岗(失业)、毕业2年内的大学生、残疾、退役人员等从事个体经营;
(三)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公寓等养老机构;
(四)为农村提供垃圾处理、污水处理、保洁服务;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
(六)2012年1月1日起新创立的符合产业政策的微型企业。
二、备案制减免受理期限:
2014年3月底前完成备案登记,2014年新办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即报即备。
三、备案制减免资料提供: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申请优惠时,按《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减免项目汇总表》(附后)要求提供资料。新办小微企业(微型)符合产业政策的微型企业认定证明根据《关于明确小微企业减免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苍地税费〔2014〕1号)规定:2014年新办单位以新创立符合产业政策的微型企业预测表为准;以前年度成立单位以经苍南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认定的符合产业政策的小微企业认定申请表为准。
附:1、《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减免项目汇总表》
2、《关于明确小微企业减免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3、符合产业政策的小微企业认定申请表
4、新创立符合产业政策的微型企业预测表
苍南县地方税务局
2014年2月11日
附件:附件下载:新创立符合产业政策的微型企业预测表.DOC附件:附件下载:符合产业政策的小微企业认定申请表.DOC附件:附件下载:《关于明确小微企业减免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doc附件:附件下载:《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减免项目汇总表》.doc